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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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 [2018]45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25 16:37 浏览次数:1

岳阳华丰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196281946C             

详细地址:湖南省筻口镇双港村

法定代表人: 王小平      身份证号:4306811969060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经岳阳市环境监察支队督查现场交办,我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西南侧废纸破碎制浆车间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塑料)打包装卸处未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堆场,且存在露天堆放行为,露天堆放的废塑料数量为4吨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能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7 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 [ 2018 ] 4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 [ 2018 ] 40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  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账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环保局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