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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治决字〔2018〕18号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20 16:45 浏览次数:1

杨新养殖场:

地址:岳阳县长湖乡自强村

负责人:杨新

经我局监测站于2018年7月9日对你养殖场通过雨水沟排放至刘家港的养殖废水污染物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你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水污染物氨氮排放浓度为491mg/L(标准值≤80mg/L)、悬浮物排放浓度为248×10mg/L(标准值≤20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13×10mg/L(标准值≤400mg/L)、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为≥24000个/L(标准值≤1000个/100mL)、总磷浓度为146mg/L(标准值≤8.0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监测报告{岳县环监(监)﹝2018﹞第202号}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实施限期治理,你养殖场应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限于2018年9月18日前完成养殖废水超标的治理任务,治理期间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废水不得外排。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治理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理。

你养殖场如对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