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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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查字〔2018〕21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9-06 16:26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8〕21号

岳阳县毛田镇黄金老石厂:

负责人:周永亮

身份证号码:430602119730520****

详细地址:岳阳县毛田镇水元村

我局于2018年9月5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在切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切割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外排农田后流至铁山水库,对铁山饮用水源造成污染隐患。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相关生产设施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查封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 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