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县环罚字〔2018〕56号
岳阳县红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580364287
法定代表人:李红
详细地址:岳阳县长湖乡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经查,你公司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擅自在岳阳县新墙镇高桥村水库片钟注组岳阳县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占地约20亩新建驾驶员培训学校(红日驾校),并于2016年9月再次扩建,扩建后该驾校主体建筑及训练设施均位于我县新墙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且有部分扩建区域位于新墙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岳阳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6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6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64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一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第二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