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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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61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8-29 17:03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字〔2018〕61号

岳阳县茶园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321MA4P7TQ420

地址:岳阳县黄沙街镇和谐村

法定代表人:罗远芝

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3021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6月21日对你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场“岳阳县茶园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头生猪建设项目”于2013年10月开工建设,2014年建成并投入经营,配套建设了格栅池、沼气发酵池、沼液暂存池等废水处理设施,至今未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为证。

你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37号)告知你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37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责令你场按环评要求于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处罚款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