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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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治决字〔2018〕24号

来源:岳阳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9-28 09:54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限期治理决定书

岳县环治决字〔2018〕24号

岳阳县胡进军养殖场:

地址:岳阳县新开镇友谊村枫树片十组

负责人:胡进军

经我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9月18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养殖废水未进入沼气池,进入沼气池的管道用沙包堵塞,废水进入沉淀池后排入外环境,且未按县畜牧局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实施限期治理,你养殖场应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立即停止养殖废水直排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并将外排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限于2018年10月30日前,配套完善相关粪污处理设施,且在设施未配套完善前,应当采取措施,禁止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向外环境排放。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治理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理。

你养殖场如对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