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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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68号

来源:岳阳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0-09 10:02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县环罚字〔2018〕68号

高新华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高新华

详细地址:岳阳县长湖乡范家村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2060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经我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8月15日对你养殖场通过化粪池、沼气池、无防渗措施的水塘暂存后直排至五垅水库(原三垅水库)的养殖废水污染物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你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水污染物氨氮排放浓度为427mg/L(标准值≤80mg/L)、悬浮物排放浓度为481mg/L(标准值≤20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74mg/L(标准值≤400mg/L)、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为≥24000个/L(标准值≤1000个/100mL)、总磷浓度为18.4mg/L(标准值≤8.0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岳县环监(监)〔2018〕第232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4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70号),告知你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70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养殖场于2018年11月10日前配套建成相应的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完成养殖废水超标排放的治理,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废水不得外排,并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