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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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13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5-23 10:38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字〔2018〕13号

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0617052089001P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村

法定代表人:李爱新

身份证号码:2206031973052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在执法检查中,于2018年5月5日、6日由岳阳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2018年5月5日监测报告单[岳县环监(监)〔2018〕第85 号]显示: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41mg/L(标准值≤90),总磷排放浓度为3.58mg/L(标准值≤0.8),2018年5月6日监测报告单[岳县环监(监)〔2018〕第 86号]显示: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44mg/L(标准值≤90),总磷排放浓度为2.82mg/L(标准值≤0.8),均超过《制浆造纸企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标准。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岳县环监(监)〔2018〕第85号]、[岳县环监(监)〔2018〕第 86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1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18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并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