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助力惠民生 > 环境保护 > 环保执法

岳县环查字〔2018〕24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2-02 16:32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8〕24号

岳阳县黄沙街镇晏记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PBGM866

地址:岳阳县黄沙街镇

经营者:晏勇波

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00529****

经现场检查,发现你木材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4月新建樟木炼油加工项目,并于2016年10月投入生产;2、锅炉运行使用木柴,产生的废气未按环保要求建设相关处理设施;3、干蒸罐内蒸馏水与油水分离废水未规范收集处理,排放至外环境;4、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异味难闻;5、樟树木、木渣、泥土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信访投诉件、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相关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查封期间,你加工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加工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