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县环罚字〔2018〕73号
湖南德丰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675567400D
法定代表人:韩亮
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10618****
详细地址:岳阳县长湖乡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8月进行西瓦线技改项目,3#生产线新增施釉工序,并于2018年10月12日开始温炉,10月23日开始压坯生产,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8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81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投资额百分之三作出罚款叁万捌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