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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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76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1-21 10:26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县环罚字〔2018〕76号

岳阳华丰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186281946C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身份证号码:43068119690606****

地址:岳阳县筻口镇双港村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监察人员于2018年11月1日对岳阳华丰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固废种类、产生、处置情况。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8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84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