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县环罚字〔2018〕80号
岳阳宏星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582765563D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 身份证号码:43062119761021****
地址:岳阳县新开镇新开村廖家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10月26日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其监测结果显示:1#废气烟囱二氧化硫浓度均值为1106mg/m3(标准值≤300mg/m3)、2#废气烟囱颗粒物浓度均值为36.5mg/m3(标准值≤30mg/m3)、二氧化硫浓度均值为1695mg/m3(标准值≤300mg/m3),均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标准。
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CCIC04181170号、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8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8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针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递交申辩书,针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提出请求免除对你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的行政处罚,其原因:在废气进行检测时,喷淋水泵出现突发故障正在紧急维修,造成此次废气超标。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对你公司请求免除行政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到你公司废气超标确有客观原因的因素,决定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处以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87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