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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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查字〔2018〕23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1-01 10:35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8〕23号

岳阳市济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城东村群星片   法定代表:张二龙

现场负责人:刘春来   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10223****

经群众反映,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气体未收集处理直接向大气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以上事实,有信访投诉件、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相关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