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助力惠民生 > 环境保护 > 环保执法

岳县环查字〔2018〕19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8-30 11:49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8〕19号

岳阳县弘峰长石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678047187G

法定代表人:万石猛

详细地址:岳阳县月田镇甘溪村

我局于2018年8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长石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现场发现三号沉淀池存在裂缝,废水渗漏至月田河,对铁山水库饮用水源造成污染隐患。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相关生产设施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