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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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63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9-03 11:53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县环罚字〔2018〕63号

岳阳县毛田镇污水处理厂:

地址:岳阳县毛田镇

负责人:李艳龙

身份证号码:4306211952112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湖南省环监局、岳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岳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于2018年8月14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违反环评审批意见,擅自在提升泵总站前池内私设了三个抽水泵和软管。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66号),告知你污水处理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污水处理厂享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污水处理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66号)、2018年8月2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责令你污水处理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污水处理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