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依法继承;
2 分家析产;
3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继承的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