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根据控高保低的要求,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为不低于150元(即单位和职工最底-缴存额分别为75元),不高于2736元(即单位和职工最高-缴存额分别为1368元)。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另根据上级监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中央、省属直管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可参照长沙市公布的-最高缴存标准(单位和职工最高-缴存额分别为2018元,合计-缴存额不得超过4036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