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政办函〔2017〕99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征收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征收处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14日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岳阳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
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征收处理办法
为依法征收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根据《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岳阳县住房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发〔1995〕32号)和《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岳县政发〔1998〕11号)有关规定并参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2〕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是指个人按照房改政策取得80%产权,尚有20%产权未取得的房改房。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征收。
第三条 征收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应由个人先行取得房改房的剩余20%产权,再予以征收。
第四条 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个人未取得的剩余20%产权,应由个人通过购买取得,购买价格按照1998年至2002年住房建筑成本价、银行利率、砖混结构等级确定,其中砖混一等492元/㎡、砖混二等468元/㎡、砖混三等443元/㎡。
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折旧计算至2002年,每年折旧2%。
应补交购房款的计算公式: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砖混类别单价×20%×(1-2%×折旧年数)。
第五条 个人按照本办法取得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剩余20%产权时,不得再次享受取得该房改房80%产权时所享受的折扣优惠。
第六条 个人按照本办法取得20%不完整产权房改房剩余20%产权,所应支付的购房款由县国资办统一核算和收取。
第七条 本办法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期间内有效,逾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