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政办函〔2017〕39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2017年中心城区棚户区
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岳阳县2017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已于2017年3月18日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岳阳县2017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县城品位,确保我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富饶美丽幸福岳阳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县城形象,努力把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二、主要任务
(一)目标任务。2017年我县共实施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0个,总户数2888户,改造面积为259920㎡。
(二)进度要求。按省、市进度要求推进。原则上从入户调查、项目立项到发布征收(征地)公告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从发布公告到完成征收时间不超过8个月。力争在2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县政府统一领导,各项目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重点办统筹管理。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要与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相结合,促进中心城区扩容提质。
(三)依法运作、保持稳定。在中心城区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四)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依据我县城镇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步推进我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确保我县中心城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功能完善。
(五)以人为本、妥善安置。要正确处理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工作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中心城区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照顾。
四、工作要求
(一)规划先行。县房产局会同荣家湾镇编制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建立项目库,制定年度计划,县规划局应在完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片区的规划方案及修建性详规,为项目的经济评估、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建设提供详尽的规划指标。
(二)资金保障。县财政统筹资金计划、监管资金运作,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在土地成本中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县城建投负责项目融资;荣家湾镇、商务粮食局、卫计局、教体局、住建局等单位参与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县发改局负责争取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县房产局负责争取国家、省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配合县城建投争取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
(三)依法征收。荣家湾镇和县直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县国土资源、房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房屋、土地征收成本核算。
(四)统筹平衡。县重点办负责统筹项目调度、综合协调、资金监管、督办考评等工作,组织立项前期工作,牵头做好项目开发评估、资金平衡测算。对难以自行平衡,但改善民生、城市提质必须实施的项目,实行“县级统筹,综合平衡”。
五、政策支持
(一)融资政策。支持县城建投争取各类贷款;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城建投收回贷款并统一调节滚动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全部拨付给该项目单位。
(二)鼓励群众参与。要积极创新征收模式,充分发动群众,引导群众全程参与和监督、协助房屋征收。可将征收区域分为若干个小片区,小片区内所有被征收户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的,每户按征收正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进入该项目土地征收成本。
(三)实行货币安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以下奖励:
(1)按《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岳县政发〔2017〕2号)规定,除给予按期签约奖200元/㎡、按期搬迁奖100元/㎡和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15%的奖补外,另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的选择货币补偿奖。
(2)给予寻找房源奖励10000元/户(以新购房屋的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得分开计算)。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定约定期限搬迁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岳政函〔2017〕10号)的规定享受购房补助标准外,另按征收正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选择货币安置奖、100元/㎡的寻找房源奖。
3.被征收人凭县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其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区划内就近入学。被征收人可凭县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办理户口迁移、子女转入学等手续,无须缴纳转学、择校等相关费用。
六、工作职责
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县级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支专门队伍,一抓到底”的工作模式,将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分解到具体实施单位,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成立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征地拆迁、房屋征拆补偿、工程建设。
(一)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指挥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向被征收人宣传解释征收补偿政策;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协助征收部门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被征收人选定征收评估机构并协助评估机构完成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及核算分户补偿金额;具体办理签订和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及公布分户补偿结果;督促被征收人按时搬迁,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和协助收回、注销房屋权证;征收补偿资料汇总归档;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二)乡镇、社区:全程参与,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工作,并做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户的思想工作。
(三)县监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执纪监督和责任追究,对本人或亲属涉及棚改范围的干部职工进行约谈、督办,对阻扰棚改的干部职工进行责任追究。
(四)县发改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立项及争取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工作。
(五)县住建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审核、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
(六)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计划、监管资金运作,制定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七)县城建投:负责争取棚户区改造融资贷款。
(八)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负责用地手续及棚户区项目用地,依法做好棚户区土地的出让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手续,并负责指导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及征收成本核算工作。
(九)县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拟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住宅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县房产局: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项目申报,争取国家、省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调度、综合协调、督办考评,负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及征收成本核算工作,并配合县城建投争取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
(十一)县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十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督办。
(十三)县信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信访问题的调处。
(十四)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棚户区改造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把关。
(十五)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恶意阻工闹事、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
(十六)县法院:负责加强房屋征收司法疏导和涉诉案件的办理。
(十七)县检察院: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国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
(十八)县环保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十九)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岳阳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相关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房产局、县信访局、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政府法制办、县城建投、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房产局,县房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责任。根据年度计划,荣家湾镇、县直责任单位与县政府签订项目实施责任状;荣家湾镇和县直责任单位作为征收实施的责任主体,与县征收主体(国有土地的征收主体为县房产局、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为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征收包干协议,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项目整体征收工作。
(三)严明考核。建立“一月一督查,一季一讲评,半年和年终考核”机制,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要求加大督查力度,县重点办每月对项目各项工作情况进行讲评通报,半年和年终对各项工作进行分类考核、分项奖励。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项目整体征收工作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每户10000元、集体土地上每栋100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实施单位奖励,具体考核办法由县重点办制定后实施;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对项目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严肃纪律。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监督、执纪、问责。在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十不准”(不准滥用职权谋利;不准侵占补偿资金;不准参与违法建设;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干扰征收秩序;不准替人出面说情;不准阳奉阴违或消极对待县委县政府棚户区改造决策部署;不准擅自改变征收政策和调整补偿标准,影响政策平衡和整体拆迁;不准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不利于征收工作的言论;不准拉拢、腐蚀、贿赂征收工作人员)。对涉公征拆单位及涉公人员拒不配合征拆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分别对所在单位一把手、相关责任人以及涉公人员实行“双向问责”;严重影响棚户区改造进度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职、降职;由于工作滞后,拖延了征拆期限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离岗位、停职检查的问责处理;对党员拒不配合征拆工作的行为,依据党纪进行处理;对违纪、违法者,将移交纪委及司法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