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
安居工程有关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2018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和2017年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7〕121号)、《湖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7〕40号)《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湘财综〔2017〕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资料及绩效评价报告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各市州、县市区2017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和2018年租赁补贴发放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二)各市州、县市区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三)按照湘财综指〔2017〕21号文件要求,报送2017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以及2018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四)各市州、县市区2017年中央、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和《2017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5)。湘财综指〔2017〕21号文件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也在附件4中反映。
(五)各市州、县市区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评分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附件6)。
(六)各市州、县市区签订的2017年、2018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2017年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以及列入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出具的文件为准。
(七)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2017年实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名单的电子版数据;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物安置住房施工许可证及货币化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的电子版数据;2017年已纳入申报并申请专项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2017年新建商品住房均价。
(八)有关核查表及证明资料。包括相关核查表,租赁补贴发放、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等的证明资料(附件7-8)。
(九)各市州、县市区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9)。
(十)绩效评价相关佐证资料(附件10)。
二、报送要求
(一)加强对2017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的审核。根据国务院部署,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根据湘财综指〔2017〕21号文件要求,已纳入申报并申请专项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2017年底之前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能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请市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所属县做好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的申报和初审,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完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照项目清单进行复审。
(二)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
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报送(即报送内容第1—8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请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报送给所在市州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市州收齐审核汇总后(含市州本级),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和佐证资料的报送(即报送内容第9—10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报送给市州财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市州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将全市绩效自评汇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湘财综〔2017〕43号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三)相关注意事项
1、报送省级的资料包括:市州报送情况的文件正文;附件1—6(汇总表,一式两份);县市区报送资料的文件及附表(一式一份);核查表及证明材料(即附件7—8,一式一份)。所有报送资料由市州逐项对照收齐、审核汇总、分类装订(其中:附件1—6装订为一册,附件7—8装订为一册,附件9—10装订为一册)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务必确保相关资料报送及时、真实和完整。申报资料质量将作为专员办实地审核选点的重要参考。尤其是核查表内容填列不完整,证明资料报送不合要求的相关项目,专员办将予以核减相关数据。
2、附件4、5以财政部门为主审核;附件1—3、8以住房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主审核;附件6的“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审核,“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及“居民满意度” 以住房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主审核;附件7、10所列资料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供,盖章部门负责资料的真实性。
3、附件4、5填报注意事项:一是在附件4、5中将“市本级及所辖区”视同一个单位,市本级及所辖区的中央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由市本级统一汇总上报。二是附件4 “上年结余”数原则上应与2016年末结余数一致。如果以前报送情况有误,请简要说明,并按正确数据填写。2017年上报财政部的“2016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情况汇总表”已下发,供参考。三是为使审核更便利,已将“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指标明细账”发到市州。各市州财政局可以此为依据,审核“本年收入”数。如明细账有误,请及时向我们反馈。四是此表所有数据保留至整数。
4、请各市州财政局、住房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把关,汇总审核所属县上报的附件1—5的数据。在填表时严格按表格要求填列,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逻辑性。
三、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综合处 李伟
电话:0731-85165057;传真:0731-85165954。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刘正东
电话:0731-88950069;传真:0731-88950069。
附件:1、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3、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4、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收支情况表
5、2017年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收支情况表
6、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7、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证明资料清单
8、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查表
9、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参考格式)
10、绩效评价相关佐证资料清单
湖南省财政厅综合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