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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4.1”火药爆炸 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07 00:00 浏览次数:1

  2015-4-18时39分,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发生一起火药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4-3,经岳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岳阳县安监局牵头,岳阳县监察局、岳阳县公安局、岳阳县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4·1”火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3名烟花爆竹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成立于2007-,位于岳阳县筻口镇笔架村,属个人独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柳四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证书编号:第140430******03号,有效期2014-5-23至2017-5-23),安全员:谭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员资格证书,证书编号:第1204306649,有效期2012.11.26-2015.11.2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YH安许证字[2013]030971,有效期:2013-1-24-2016-1-23,许可范围: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C)级、爆竹类(C)级。

  (二)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圣从,男,49岁,浏阳市文家市人,从事作业工种:药物混合,特种作业资格证号码:T4301231******18354,有效期:2009-6-24至2015-6-24,初领期:2009-6-24,第1次复审:2011-6-,第2次复审:2013-6-。2009-至2013-在浏阳某出口烟花爆竹厂工作,2013-4-至2015-4-在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工作。

  (三)直接经济损失

  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4.1”火药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6.7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 85.7万元,工房及药物损失1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2015-4-16时20分,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药物混合工人陈圣从开始作业,依次打扫了98#、99#、100#三间工房,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6时50分开始药混合。药混合工序为:1、100#称料工房称料(原材料包括银粉、硝酸钾、硝酸钡、合金、硫磺5种)。2、单次手提2桶原材料(8公斤)至99#药混合车间混合(混合1次药物耗时10分钟)。3、将混好的药物提至98#药物中转工房。4、筑药工从98#药物中转工房单次提两桶药物,1桶提至筑药工房,1桶存放在存药洞。事故当天有3名筑药工,分别在85#(罗昭林)、91#(陈伟庭)、95#(陈建斌)工房筑药,3名筑药工上班时间为6时30分,筑药前也要进行半小时准备工作,平均每30分钟到98#药物中转工房领两桶药物。

  7时-8时,安全员谭成在药物线巡查。8时整,谭成经过98#工房,里面存放了4桶药物。8时39分,98#药物中转工房(限药量60kg)存放的药物受潮后自燃发生爆炸,爆炸导致正在进行药物混合的99#工房产生殉爆,爆炸冲击波致使100#工房坍塌,101#工房屋顶受损,在99#工房内作业的陈圣从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法定代表人柳四明、安全员谭成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通过电话向县安监局、筻口镇人民政府报告,柳四明、谭成赶往药物线爆炸点后立即封锁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厂内员工,组织厂内救援人员搜救99#工房内作业人员。筻口镇安监站站长和县安监局烟花股负责人随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疏散围观群众防止次生事故发生,指挥厂内救援小组灭火,并立即联系死者家属协商善后事宜。最终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与死者家属达成85.7万元的死亡赔偿协议。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原材料受潮与金属材料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热量聚热达到燃点导致98#工房内的药物自燃引发爆炸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违规超药量作业。根据《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99#药混合工房限药量为5㎏,事故发生时99#药混合工房药量为8kg,员工陈圣从未按国家标准限药量的要求,在99#工房违规超药量作业。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安全员谭成8时至药物线99#工房巡查,没有发现、制止和纠正陈圣从超药量的违规作业行为。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法定代表人柳四明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消除超药量作业这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原材料管理不善。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没有根据天气变化强化对原材料及药物的管理,以致药物受潮自燃后发生爆炸。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4·1”火药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圣从,男,49岁,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从业人员,从事药物混合工作。超药量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追究责任人员

  1.谭成,男,44岁,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安全员,负责厂内的安全管理,未履行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行为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依据其企业内部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

  2.柳四明,男,45岁,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法定代表人,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岳阳县安监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岳阳县安监局对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影响较大,教训深刻,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调查组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在生产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遇天气突变应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止气候等自然因素引起事故发生。

  (二)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应严格原材料的采购、发放和保管,严格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原材料的管理。

  (三)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应督促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超药量等违规作业行为。

  (四)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应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附件:

  1.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2.《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4·1”火药爆炸事故技术分析报告》及专家资质。

  岳阳县人民政府岳阳县华福烟花鞭炮厂                        “4·1”火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