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安委〔2016〕6号
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
通 知
各乡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企业:
为推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规范化,提高统计服务能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6-1-1起在全国推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事故统计直报),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5〕49号)精神,现就我县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事故统计直报工作
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化水平较低,不能满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建设和使用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录入事故信息、系统直接生成统计数据的事故统计直报系统,实行事故统计直报十分必要,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的必然要求,是科学规范开展事故统计、提高统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按照本通知统一部署和要求,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归口和直报的各项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安监部门共同做好事故统计直报工作。
二、明确统计直报责任及信息报送渠道、统计范围
县安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联网直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一)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县安监局要全面完成直报系统的账户注册工作。从2016-1-1起,县安监局要及时登录事故统计直报系统,将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录入上报。
县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由负责事故统计的信息员在24小时内录入事故信息,完成统计快报;在事故发生7内,要及时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信息,由本级管理员审核确认后统计上报。县级及以上安监部门应急救援、事故报送及其他内设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故信息反馈统计人员,并配合做好资料完善工作。市安监局根据管辖权限可以登录事故统计系统直接查看事故信息,对县级安监局事故统计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在每-2前由负责事故统计的管理员完成上-事故统计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和企业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13〕20号)要求,切实抓好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体系及其与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事故统计信息通报机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在24小时内向同级和有关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在事故发生7内,要及时通报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信息。
(三)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公安交警部门向县安监部门及时通报,其中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由市高支队向市安监部门通报,市安监局交县级安监部门录入;工矿商贸事故(含建筑施工),由县安监部门直接录入;消防火灾事故,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向县安监部门通报;水上事故,由市海事部门向市安监部门通报,市安监部门交县级安监部门录入;农业(农机)、渔业事故,由县农业(农机)部门、渔政部门向县安监部门通报;铁路路外事故,市安监部门根据省安监部门的通报交县安监部门录入;高速公路施工事故,由市交通运输局、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向市安监局通报,市安监局交县安监部门录入。建筑、电力、水利、质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安监部门通报。中央、省属驻岳企业、市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县安监部门报告,由县安监局确认录入。
对于明确无疑义属于生产经营性的安全事故,应当直接录入直报系统进行统计。对于疑似生产经营性的安全事故,按照“先行统计、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的原则先行统计,经事故调查认定后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四)事故统计直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事故进行分类 ,并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要求,对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直报(非生产经营性的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不再统计直报)。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标准规定的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险品运输、工程救险、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其他校车及企业通勤车等十三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道路运输车辆负有责任的,统计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查报告,一时不能确定的,先纳入统计,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查报告明确后再予以调整。因生产经营行为、在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纳入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统计。
三、相关要求
(一)实行新旧两套系统双轨运行。在2016-1-1起采用新的直报系统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的同时,仍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4〕103号)要求,继续从原有事故统计系统报送事故信息,确保新旧系统上报数据一致且同步。两个系统同时报送期间,相关市直单位仍按原办法向市安委办提供相关数据。待时机成熟后,原有事故统计系统将停止使用,届时以书面通知为准。
(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加大对统计数据审核把关力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录入报送及时,防止漏报和重报。县安监局要适当补充统计力量,明确统计管理员、信息员,积极主动与属地公安交警、消防、交通海事、铁路部门、农机、渔政等单位加强对接沟通,畅通事故信息通报渠道,确保事故信息交流顺畅有序。负有统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事故信息通报渠道,积极与属地安监部门加强沟通,及时准确通报事故信息。参与信息直报单位的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由县安委办统一提供(人员及联系方式变化由各单位及时报告县安委办更新)。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全面平衡推进。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不认真、不配合、不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通报处理。县安委办将把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纳入2016-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四)考虑到统计口径和考核办法的变化,2016-不再下发控制指标,不再对事故总量进行同比。
联系人:杨 明
电 话:0730-3214605,18390133210
传 真:0730-7624370
邮 箱:23407961@qq.com
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抄报:县安委会正、副主任,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
办公室(督查室、政研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
室、研究室)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3-1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