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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14-08-08 00:00 浏览次数:1

岳县安委〔20149

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继续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

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刻吸取青岛“11·22”中石化输油管道特别重大爆燃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和省、市安委办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全县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整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自查自纠,全面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职责分工

各镇、乡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组织领导本乡镇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

县发改局:负责重点排查和整治油气输送管线建设项目核准等方面的问题,协调解决有关油气输送管线外部安全隐患。 

县住建局:负责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和整治油气输送管线的规划和选址方面等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排查和整治盗窃油气、干扰管道管网正常安全运行等方面问题。

县安监局:负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排查和整治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设施“三同时”和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质监:负责油气输送管线特种设备方面的安全监察工作。

其他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依法做好油气输送管线安全监管工作。 

各相关企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和本企业上级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范围时间和内容 

(一)专项排查整治的范围

全县境内的各类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

(二)专项排查整治的时间步骤

专项排查整治时间从2014-4-20至2014-7-底。 

专项排查整治要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乡(镇)、县级部门逐一检查、县安委会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企业自查自整阶段:2014-4-20-2014-5-底,油气输送管线等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

乡(镇)、县级部门全面检查阶段:2014-6-1-2014-7-15,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辖县所有油气输送管线企业逐一进行全面检查 

县安委会重点抽查阶段:2014-7-20-2014-7-底,县安委办将对全县进行重点抽查。 

(三)专项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1.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一查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二查线路选择是否满足《输油管道设计规范》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三查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四查是否存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情况;五查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以及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六查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七查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八查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九查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十查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等。

2.查管线质量及完好情况。一查所有管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管道是否经过检验检测合格;二查地面管线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三查是否有故障下的安全保障设施和备用系统;四查是否有难以发现隐患的隐蔽工程;五查管线是否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情况是否上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得到处置等;六查管道上是否装有打孔盗油盗气阀门等破坏装置;七查管道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3.查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措施情况。一查工艺管网、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系统是否按照《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二查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要求对输油泵、加热炉、压缩机组等输油气生产设备、设施设置自动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测;三查是否按照《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修复技术规范》和《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措施等

4.查常维护运行情况。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巡护制度,对管道线路进行常巡护,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按照要求在管道沿线特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维抢修队伍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维抢修车辆、设备和机具,合理储备管道抢修物资,对管道线路进行经常维护,或自身能力不足的,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相应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管道的维抢修工作;二查管道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对发现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置;三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管道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四查是否制定了检维修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并认真落实检维修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度,加强检维修过程可燃气体的监测;五查转产、停产、停用的管道是否档案完整并得到妥善处置,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监测,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六查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企业无法协调处置时,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协调处理等。

5.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情况。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规划许可,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设计安装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安装,是否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原油、天然气管道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二查是否对所有管道、线路按规定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备案、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后投入使用;三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对管道规划、项目核准、评价评估、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把关;四查是否建立了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设计、施工各类工程前与管道企业之间的沟通会商机制,是否建立了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对管道、管网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跟踪督促整改,重大隐患实行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五查企业是否进行了风险辨识,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了管道安全风险等级等。

6.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做到应急预案符合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简明易记易做,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二查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相关抢险设备、器材和设施,抢险作业时是否制定了具体方案,作业前是否采取了相应防范措施并对重点部位进行了监护;三查发生管道事故后有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是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设置了警戒,按照规定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积极组织有序疏散、撤离;四查发生事故后是否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有序、有效、安全处置。

7.查安全基础管理情况。一查企业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查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三查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四查对穿(跨)越公共区域的管道是否进行了普查并建立了档案;五查是否建成了统一、完整的管道分布图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在全面、深入、细致排查的基础上,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对所有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整改档案,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并将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通报周边相关单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问题严重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对整改不了必须搬迁的,要立即搬迁,不能搬迁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并逐级上报。

要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关于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管道安全防护距离和占压清理力度。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要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县级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要积极组织拆除。对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管道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要积极与管道企业协商解决。

此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突出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认真开展“回头看”,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看是否存在检查盲区和死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工作薄弱的地区、企业和环节,要进行“补课”。对仍未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加大督办力度。与此同时,严格落实防冻、防火、防爆、防雾、防滑、防裂和防泄漏、防碰撞等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专项排查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管领导带队检查,要做到全覆盖、无缝隙、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通过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精心组织,彻底整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联系,全面掌握全县境内各类油气等管线情况,在督促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紧急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对须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切实消除隐患。 

(三)认真总结,健全档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各阶段的工作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建立、健全管线分布图、文档等资料管理,为长效监管奠定扎实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2014-5-15前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县安办;在2014-7-20前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县安办。

                        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