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教体字〔2022〕19号 B类 同意公开
邓岳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
自2021年中央“双减”政策实施以来,我县原有42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机构已圆满完成压减任务:义转非6所,学转非22所,注销14所。同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服务综合平台公布了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69所。截止2022年5月,未再审批新的校外培训机构。
今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科技厅、文旅厅、体育局先后下发《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办学条件、从业人员、培训行为规范等作了详细界定,并明确在《意见》正式实施之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按新的准入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审核登记或经审核认定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不能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经了解,目前《意见》已收集各地相关建议,相关文件正在拟订中,预计6月底7月初正式下发。新的《意见》实施后,我们将对照标准从严审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主体监管责任
2022年1月25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 号),文件强调要健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现有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执法的组织协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强调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
2021年11月15日,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岳县政办函〔2021〕73号),成立了以分管教育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教体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人民银行、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三、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行政执法职责
校外培训违规整治包括培训主体、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收费、培训广告、培训安全等。2022年为我县整治校外违规培训攻坚年,将开展两轮集中整治,不定时开展专项整治,并着力加强日常监管和源头治理。
1月15日至2月15日,我县已开展第一轮集中整治,第一轮整治关停无证机构3所,停业整顿9所,下发整治通知25份。3月至5月,逐月不定时开展了明察暗访,包括校外培训机构年检、疫情防控督查、建筑用房和消防安全排查等。收费监管上,2021年底,所有白名单机构均已缴纳办学风险保证金,今年3月下旬,全面启用了教育部监管平台,所有机构所有培训课程将陆续全面上架平台,机构课程售卖的费用将直接转入机构平台监管账户中,并将按课程进度分月返还至机构往来账户中。源头治理上,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5月9日我局出台了《关于开展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校外违规培训专项治理的通知》(岳县教体通〔2022〕33号)文件,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逐校建立联络员,要求每一位在职教师(包括民办学校)签订承诺,并下发了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加大加强对在职教师从事校外违规培训查处力度,明确违规培训行为和处分(或处理)方式,对从事违规校外培训的涉事教师一律先暂停工作、再调查处理。
4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和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部署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中按图执法,全面使用格式文书,全部过程记录和全面系统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目前,教育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等执法文本正在完善制订中。
我局目前取得教育行政执法证的有4人,今年5月又有21人报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相信随着执法依据的完善,执法队伍的充实,执法案例的指导,执法经验的积累,我县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水平将更为精准,更有实效,必将有力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市场行为规范化。
感谢你们对县教体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县教育体育局
2022年5月26日
承办负责人:黄晨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胡瑾 0730-7635068
政协提案办理征求意见表
提案编号 |
036 |
领衔 委员 |
姓 名 |
邓岳平 |
|||||||
单位及职务 |
柏祥镇中学教师 |
||||||||||
提案标题 |
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建议 |
||||||||||
办理单位 |
岳阳县教育体育局 |
||||||||||
联系沟通形式(请填写有无和次数) |
电话/电邮沟通 |
信函沟通 |
当面沟通 |
未联系 |
|||||||
|
|
|
|
||||||||
办理结果(请在相应栏内划“√”) |
“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 解决的 |
|
“B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 |
|
“C类”: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予以解释说明的 |
|
|||||
满意度测评(请在相应栏内划“√”) |
很满意 |
|
满意 |
|
理解 |
|
不满意 |
|
|||
对办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请据实填写,纸张不够,可另附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