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4—01003 |
岳县政办发〔2014〕5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与一票制收费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与验收效率,加强和规范有关非税征管,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09〕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与一票制收费机制
本实施意见所指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包括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与联合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是指对建设工程审批中涉及2个(含2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主办窗口统一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召集联审会议,主办窗口组织相关窗口同步审查,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审批、收费、发证。
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是指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各相关窗口预审,在同一时间对相关专业内容实地联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出具有关证明并备案。
纳入联合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招商引资类、公益类、房地产开发类、第三产业类、县域范围内(含个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和县城规划建设区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投资规模比较大(3层以上,建筑面积500㎡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设自住房屋的审批与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一票制收费制度是指纳入上述联合审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立项、规划、用地审批、工程报建与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环节应缴纳的多项收费,按照统一范围、统一标准、一票征收、分类转存的方式,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与一票制收费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并与相关窗口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联审联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县住建局分管负责人进驻政务中心负责协助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和一票制收费制度的具体管理、业务指导、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确定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四个窗口为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主办窗口,其他相关窗口为联办窗口。主办窗口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批职能,审查相关材料,核发受理通知书,组织联办窗口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并具体负责联合审批的咨询、受理、抄告、协调、催办、汇总、决定等工作。联办窗口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核职责。
二 、联合审批流程
(一)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主办窗口为发改窗口,共23个工作日,其中发改窗口3个工作日、环保窗口8个工作日、规划窗口3个工作日、国土资源窗口6个工作日、其他相关窗口3个工作日,不含上报和专家评审时间)。
1.实行审批的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
(1)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立项申请报告、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2)联合办理事项:
①环保窗口办理项目环评审批;
②规划窗口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③国土资源窗口(规划股)进行用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④发改窗口(节能监察中心)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⑤项目主管单位及涉及的特定许可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提出政策性审查意见;
⑥发改窗口审查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实行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1)申请人应准备以下资料:立项申请报告、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属矿山开采、砖厂、房地产开发等水土破坏严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
(2)联合办理事项:
①环保窗口办理项目环评审批;
②规划窗口办理选址意见书;
③国土资源窗口(规划股)进行用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④发改窗口(节能监察中心)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⑤建设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和涉及的特定许可单位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提出政策性审查意见;属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房产窗口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⑥发改窗口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3.实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
(1)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主管单位和涉及的特定许可单位意见。
(2)联合办理事项:
①环保窗口办理项目环评审批;
②规划窗口签署审查意见;
③国土资源窗口(规划股)签署审查意见;
④发改窗口(节能监察中心)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⑤发改窗口办理项目备案。
各园区的新增建设用地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后,具体项目落户建设时可不再另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二)项目用地手续办理(主办窗口为国土资源、规划窗口,共50个工作日,其中国土资源窗口13个工作日、规划窗口28个工作日、其他窗口9个工作日,不含公示、规划评审、上报和招拍挂等所需时间)。
联合办理事项:
1.属国有划拨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
(1)国土资源窗口(储备中心)进行土地收储(限划拨用地);
(2)规划窗口提出规划设计要求,评审合格和资料齐全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
(3)国土资源窗口对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及用地定额技术指标进行审查,进行土地划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
2.属国有出让用地的:
(1)国土资源窗口(储备中心)进行土地收储,规划窗口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和出具用地红线图;
(2)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土地招拍挂;
(3)国土资源窗口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规划窗口组织设计方案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
(5)国土资源窗口进行土地登记,下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初步设计审批(主办窗口为住建窗口,共10个工作日)。
达到初步设计审批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住建窗口(含相应二级机构)、环保、科技、消防等相关窗口对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并由住建窗口根据部门和专家意见核发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四)规划许可办理(主办窗口为规划窗口,共23个工作日,其中规划窗口10个工作日、其他相关窗口13个工作日)。
联合办理事项:
1.消防窗口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一般建设工程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项目13个工作日完成,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2.人防窗口进行人防设计审查;
3.气象窗口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查。如属于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设施,重要物资仓库或重大建设工程,车站、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项目的,还应当审查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4.规划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许可办理(主办窗口为住建窗口,在施工许可的各项前提条件完成、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相关窗口办理时限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联合办理事项:
1.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出具审查合格书;
2.发改窗口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通知书,办理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3.建设单位根据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
4.人社窗口审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
5.房产窗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项目资本金、保障性住房配建费交纳情况;
6.住建窗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招投标备案、安监质监注册、安全生产开工条件审查、监理合同备案等工程开工条件审批手续,凭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一票制收费票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县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临时供水、供电手续。
上述各阶段需增加或减少的相关事项及时限,县政务服务中心和主办窗口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该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六)竣工联合验收及备案(主办窗口为住建窗口、规划窗口,共15个工作日)。
1.竣工验收条件:已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规划竣工测量或城市规划区内改变规划地形图测量、实际建筑面积测定,建筑节能达标,施工技术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并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竣工验收前的相关检测合格。
建设单位在经相关工程监管机构验收合格后,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和主办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召集,由主办窗口组织各联办窗口单位进行统一验收。
2.联办验收事项:
(1)消防窗口对项目消防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2)环保窗口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验收,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预验收及正式验收;
(3)人防、安监、气象等窗口对各自相关专业内容进行验收;
(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对建筑工程项目质量进行技术检测和现场勘验,对建筑工程项目资料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窗口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占地面积及容积率等相关定额技术指标进行审查;
(6)房产窗口对建筑工程项目的产权面积进行测绘,出具产权面积测绘报告;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要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竣工验收;
(7)规划窗口对项目规划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消防等相关部门和本单位验收情况核发竣工规划验收表;
(8)各相关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具意见并盖章后,住建窗口综合各职能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标准的,出具岳阳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产窗口核发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
参加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的具体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和住建窗口、规划窗口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联合审批要求
(一)统一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一表制受理单,主办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审会议,特殊的或技术复杂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联合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联办窗口应在纸质文本或行政审批软件各联办单位的审核意见栏中及时填写本窗口审批意见,主办窗口根据各联办窗口意见,作出启动办件、退回办件或补办的决定。
(二)及时抄告。主办窗口收件后要立即通过纸质文本或审批网络分别抄告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各有关窗口。
(三)联审联办。主办窗口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召开联审会议意见,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召集各相关联办窗口进行联审联办。联审联办可采取联审会议、联合现场踏勘、联合会签等形式。主办窗口对联办窗口会签意见进行汇总,出具联办会议意见书。
(四)限时完成。主办窗口和联办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联办审批事项,以上各阶段审批环节,可尽量交叉进行,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间,做到快办快结,原则上要求比法定时间提速1/3以上。
(五)统一收费。已纳入一票制收费目录与范围的收费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统一开票收缴;未纳入一票制收费目录与范围的收费由有关单位依法依规收取。
四、一票制收费规定
(一)明确计费建筑面积
涉及收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以建筑面积作为收费征收计算依据的,均应以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收费目录与范围
1.纳入一票制收费目录与范围的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 15项(见附件1)和服务性收费19项(见附件2)。
附件2中涉及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如建设方需委托上级或县外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服务的,可由委托人与服务机构自愿协商签订服务合同,确定服务内容和收费的比例或额度,按合同规定交费,但须报县纪委优化办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2.不纳入一票制收费目录与范围的其他收费13项(见附件3),第1-2项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交纳主体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方;第3-13项是中介机构或上级机构收取的服务性收费,由委托人与服务机构自愿协商签订服务合同,确定服务内容和收费的比例或额度,按合同规定交费。
3.应当足额缴纳不得减免的收费项目和可返还的保证金共6项,分别是园林绿化赔偿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施工文明措施金、房地产开发监控资本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金。
(三)操作方式和要求
1.凡在我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向财政窗口提出一票制收费申请,财政窗口受理后负责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通过审批网络自动抄告相关窗口单位,由相关窗口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对收费金额进行测算并在审批系统上及时反馈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财政、物价窗口对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及相关单位的测算结果进行复核,发出《一票制收费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凭《一票制收费缴款通知书》中确定的应缴总额在财政窗口一次性缴清。在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条件后,住建窗口凭财政窗口收费票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修缮、仿古、二次装饰、安装等工程,按照工程中标价格或县发改局建设工程项目批文核定的投资规模收取相关费用。
2.本实施意见所称收费标准是指收费文件上标明的计费下限为计费标准。本实施意见实施期间有最新收费标准的,以新标准的计费下限为计费标准。
3.附件2中列明的服务性收费应当按文件或合同规定完全履行了相应服务义务的才能够收取,且不得因为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实行优惠减免后而降低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
4.对项目所涉施工方应交纳的收费本实施意见规定不实行优惠减免,但可由建设方先行垫付,建设方凭有效票据自行从工程款结算中予以扣还。
5.凡先征后返的有关规费和按规定应交纳的保证金、措施金、成本金,符合返退条件的,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返退手续。
6.财政窗口对交纳的收费必须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所交资金全额缴入财政窗口专户。
7.对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的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确定打捆或包干的收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按各收费项目比例提出分解方案,报常务副县长审定后交财政窗口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各执收部门非税专户或指定专户;对于上述以外有明确执行标准的收费项目,由财政窗口直接划拨到各执收部门非税专户或指定专户。
8.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监管,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部门办事窗口和一票制收费窗口的管理,建立和规范窗口单位工作流程,对收费工作加强协调、提供服务,确保收费工作规范运行,坚决杜绝欠缴、漏缴建设工程项目收费以及少报多建、未报先建等偷漏规费的现象发生。
五、一票制收费优惠减免规定
(一)优惠减免收费的项目与范围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中劳保基金先按本实施意见所定标准交纳,剩余应交部分暂行缓交)。(见附件1)
2.服务性收费。(见附件2)
(二)优惠减免的项目类别与条件
1.招商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
(1)《岳阳县重大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岳县政办发〔2012〕6号)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其土地测绘费和土地交易服务费按出让土地面积2元/㎡包干收取;报建阶段劳保基金、白蚁预防费和服务性收费按建筑面积15元/㎡包干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
(2)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县政府认定的其他招商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按标准的30%收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50%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标准的2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40%收取。
2.公益类建设工程项目
(1)非盈利性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地下综合沟管、垃圾站(场)、公交站(场)、公厕、城市公共广场、城市污水处理等及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园林绿化、修缮、仿古、二次装饰、安装等,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服务性收费均按标准30%的收取。
(2)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和财政性资金或社会捐资的校舍、乡镇卫生院、孤儿或养老院等实事建设项目,劳保基金按标准的30%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
(3)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乡镇站、所、庭)、部队等自建自用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和县城规划建设区内村级组织、街道社区活动中心等建设项目,劳保基金按标准的30%收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50%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其中附有商业开发的部分,劳保基金按标准的60%收取,其他收费项目不实行优惠。
(4)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兼有盈利性的科研、卫生、文化、体育、停车站(场)等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劳保基金按标准的40%收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70%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标准的5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60%收取。
3.房地产开发类建设工程项目
(1)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套型面积不得超出省政府文件规定,对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困难企业危旧房改造、工矿棚户区改造或因企业改制拆迁安置的建设项目(单户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且定向安置本单位无房户、危旧房改造拆迁户、企业改制拆迁户及其他特殊困难户);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成片拆迁改造类项目;属县城旧城和建制镇成片改造类建设项目所涉还建安置面积部分。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劳保基金按标准的30%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
县城旧城和建制镇成片改造类建设工程项目新建面积部分,劳保基金按标准的30%收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50%收取,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标准的3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40%收取。
(2)上述范围以外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按标准的60%收取,其他收费项目不实行优惠。
4.第三产业类建设工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商贸市场、宾馆、港口、物流、旅游、金融等第三产业类建设项目,劳保基金按标准的40%收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70%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标准的6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
5.县域范围内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实行特殊优惠减免的,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的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上述所指建设工程项目遇实行本实施意见收费优惠减免政策交叉或与县定其他政策重叠时,不重复享受,但可选择其中最优惠减免政策执行。
(三)优惠减免程序
1.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享受优惠减免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财政窗口统一办理。
2.本实施意见没有明确规定,但确有特殊情况需优惠减免的,县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县财政、物价、优化办以及有关执收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报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的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与一票制收费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主管城建的副县长、县监察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工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的联合审批、一票制收费以及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县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规范业务操作
凡未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或未按标准收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县住建局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属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县房产局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县采购办不得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县质监部门不得进行质量监督,工程监理主体不得实施监理。
(三)严格依法收费
除本实施意见规定或特定程序实行收费的优惠减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多征;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增减收费项目。
(四)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结,涉及相关部门所有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应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
对不按规定审查、反馈、不按时办理或审批体外循环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予以严肃查处;对违规审批的相关部门经办人和主管负责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不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或少报多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县住建局、县规划局要依法强制拆除;可以不强制拆除的,责令其先停工,按程序补办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相关规费后进行相应处罚;县纪委、监察局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严追究所涉国家公职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对在建设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规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擅自减免、异地收费、以罚代收等规避一票制征收行为。
对在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和一票制收费工作中成效比较突出的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县政务服务中心报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五)严把验收关口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具体把关,相关部门参与,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项技术指标严格审核。发现竣工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由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责令补交规费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以前与之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实施以前的已经受理且未办结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1.岳阳县建设工程项目一票制收费一览表(行政事
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2.岳阳县建设工程项目一票制收费一览表(服务性
收费)
3.岳阳县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其他收费一览表
4.岳阳县建工程设项目联合审批(验收)需增加审
批服务事项情况表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印发
附件1
岳阳县建设工程项目一票制收费一览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序号 |
执收 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1 |
县住建局 |
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
湘价费〔2010〕186号 |
住宅:1.5%,其他:2.5% |
建设方 |
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
2 |
县建管站 |
劳动保险 基金 |
湘建建〔2011〕222号 |
工程造价:3.5% |
建设方 |
向建设方代收,一般以中标价为工程造价 |
3 |
县财政局 |
水利建设 基金 |
财综〔2011〕2号、 湘政发〔2011〕27号 |
生产、经营收入:0.06%;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0% |
土地受让方 施工方 |
|
4 |
县住建局 |
园林绿化 补偿费 |
湘价费〔2010〕186号 |
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的2倍 |
建设方 |
详见文件 |
5 |
城市道路 占用费 |
湘价费〔2010〕186 |
0.07元/m2·天 |
建设方 |
按占道面积、日期 (发生即收) |
|
6 |
县文物 管理所 |
文物调查 勘探费 |
湘价费〔2001〕74号 省物价局2008年2号 公告 |
0.2元/m2 ,其他特殊情况按文件规定执行 |
土地受让方 |
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建设单位按预算定额标准据实支付给文物业务单位 |
7 |
县白蚁防治管理所 |
白蚁预防费 |
湘价费〔2010〕186号 |
新、改、扩建:2.5元/m2 装修房屋:3元/m2 |
建设方 |
改建、扩建按改扩建面积收取 |
序号 |
执收 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8 |
县房地产管理局 |
房屋所有权 登记费 |
湘价费〔2010〕186号 |
住房:80元/件 非住房房屋:550元/件 |
建设方 |
登记收费中包含1本房屋权属证书费,2本以上,每增加1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
9 |
县人防办 |
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 |
湘价费〔2012〕136号 岳县政发〔2011〕14号 |
详见文件 |
建设方 |
|
10 |
县国土资源局 |
用地管理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详见文件 |
建设方 |
发生即收 |
11 |
县水保局 |
水土流失 防治费 |
湘价费〔2009〕62号 |
2元/m2 |
建设方 |
损坏原地貌的发生即收 |
12 |
水土保持 设施补偿费 |
湘价费〔2009〕62号 |
1.5元/m2 |
建设方 |
损坏原地貌的发生即收 |
|
13 |
县物价局 |
价格调节 基金 |
岳县政发〔2013〕3号 岳县政办函〔2013〕38号 |
4元/m2
|
土地受让方 施工方 |
土地划拨按划拨额0.5%;土地出让按出让价格1% |
14 |
县工信局 墙改办 |
新型墙体材料 发展基金 |
湘财综〔2008〕53号 岳县政发〔2009〕11号 |
10元/m2 |
建设方 |
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岳县政发〔2009〕11号文件第11条规定比例返还 |
15 |
散装水泥 发展资金 |
湘财综〔2003〕46号 湘财法〔2008〕12号 |
详见文件 |
建设方 |
|
附件2
岳阳县建设工程项目一票制收费一览表(服务性收费)
序号 |
执收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1 |
县国土资源局测绘 大队及其他机构 |
地籍测绘费 |
湘价服〔2012〕87号 |
按国测财字〔2002〕3号标准的75%收取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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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易中心 |
土地交易服务费 |
湘价服〔2012〕87号 湘价服〔2013〕131号 |
在湘价〔2012〕87号 规定标准基础上下调10%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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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住建局 |
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
湘价服〔2012〕86号 |
280元/卷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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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规划 勘测设计院及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地形图测绘 |
国测财字〔2002〕3号 |
详见文件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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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拔地钉桩费 |
国测财字〔2002〕3号 |
2594.32元/件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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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筑物定点放线费 |
湘价服〔2013〕128号 |
按实际定点数,每拐点不超过400元 |
建设方 |
验线不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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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规划技术 论证费 |
湘价服〔2013〕128号 |
高层:1.1元/m2 多层:0.7元/m2 |
建设方 |
保障性住房 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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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程竣工测量费 |
湘价费〔2013〕128号 |
按国测财字〔2002〕3号标准的70%收取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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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GPS测绘 |
国测财字〔2002〕3号 |
7212.01元/点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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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易中心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
湘价服〔2009〕157号湘价服〔2013〕131号 |
中标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2.0‰,1000-3000万元(含)的1.5‰,3000-5000万元(含)的1.1‰,5000-20000万元(含)的0.8‰,2亿元以上的0.2‰ |
建设方 |
按中标额发包方、承包方按4:6比例承担 |
序号 |
执收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 对象 |
备 注 |
11 |
县建筑材料检测试验中心或其他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服务费 |
湘价服〔2009〕186号 |
住宅常规检测控制在3.2元∕㎡以下,其他详见文件 |
建设方 |
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
12 |
县环卫所 |
建设施工、装饰装修垃圾处理费 |
湘政办发〔2010〕27号 岳县政办发〔2013〕7号 |
4元/ m2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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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岳阳县兴盛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或其他机构 |
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费 |
水保监〔2005〕22号 |
详见文件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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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 评价意见 |
湘价函〔2012〕37号 |
0.2元/ m2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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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防雷工程施工跟踪 检测费 |
湘价函〔2012〕37号 |
一二类1.0元/ m2,三类0.8元/ m2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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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雷击灾害风险评估费 |
湘价函〔2012〕37号 |
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1.2‰,5000-10000万元(含)1.0‰,1亿元以上的0.5‰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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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房地产测绘 中心 |
房屋分户图测量费 |
湘价服〔2012〕154号 |
住宅:1.2元/m2,商业、厂房:1.6元/m2,综合楼:2.4元/m2 |
建设方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减半 |
18 |
测绘成果利用费 |
湘价服〔2012〕154号 |
房产分幅平面图50元,分丘平面图60元,分层平面图40元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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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房地产管理局档案馆 |
房屋产权档案 利用服务费 |
湘价服〔2012〕86号 |
产权证明:私产40元/卷次,其他150元/卷次;查验:私产40元,其他100元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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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岳阳县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其他收费一览表
序号 |
执收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 性质 |
收费 对象 |
备 注 |
1 |
县环保局 |
噪声超标 排污费(基建) |
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第31号令 |
按排污超标实测量(约合1元/m2)先预收,按实测结果结算,详见文件 |
行政 |
施工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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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建管站 |
建筑施工安全 服务费 |
湘价服〔2009〕26号 |
2.3‰ |
服务 |
施工方 |
|
3 |
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项目建议书及 评估费 |
湘价房字〔2000〕第95号 |
500万元以下的4000元,500-1500万元的8000元,1500-3000万元的16000元,3000万元-1亿元的4万元. |
服务 |
建设方 |
|
4 |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费 |
湘价房字〔2000〕第95号 |
按投资额分档收费: 500万元以下的8000元; 500-1500万元的16000元; 1500-3000万元的24000元; 3000万元-1亿元的5万元 |
服务 |
建设方 |
|
|
5 |
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 |
环境影响编制及 评估费 |
湘价服字〔2001〕18号 |
0.1% |
服务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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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施工图审查费 |
湘价服〔2012〕76号 |
大型项目(>2万㎡):1.8元/ m2,中型项目(5000-20000㎡):1.6元/ m2,小型项目(≤5千㎡):1.5元/ m2 详见文件 |
服务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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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收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 性质 |
收费 对象 |
备 注 |
7 |
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 |
工程设计费 |
湘价服〔2002〕41号 湘价服〔2013〕131号 |
详见文件,湘价服〔2013〕131号 规定下调10% |
服务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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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费 |
湘价服〔2009〕81号 |
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可下浮20% |
服务 |
申请者 |
湘价服[2013]131号规定下调10% |
9 |
工程招标代理 服务费 |
湘价服〔2003〕147号 |
100-500万元:0.56%,500-1000万元:0.44%,其他详见文件 |
服务 |
招标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
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80%收取 |
|
10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桩基检测费及其他特殊检测 |
湘价服〔2009〕186号 |
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服务 |
建设方 |
属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服务费中的专项检测 |
11 |
监理公司 |
工程监理费 |
湘价服〔2007〕76号 |
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服务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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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
宗地评估费 |
湘价服〔2003〕179号 |
100万元以下的:4‰,其他详见文件 |
服务 |
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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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
房屋价格评估费 |
湘价服〔2003〕179号 |
100万元以下的:5000元,其他详见文件 |
服务 |
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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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附表不作为执行依据,仅作交费方参考使用
附件4
岳阳县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验收)需增加审批服务事项一览表
单位名称 |
窗口现有审批事项 |
拟进事项 |
涉及股室或机构 |
备 注 |
县国土资源局 |
行政审批股只涉及地产受理、发证 |
土地的报批、储备交易、地产、矿产方面的审批办事服务 |
建设用地股、规划股、地籍股、耕保股、 地产股、测量队;矿管股、地环股、勘储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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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局 |
用地许可、乡镇建设规划许可发证、设计技术方案评审 |
工程规划许可、重大项目的评审会 |
用地股、工程规划股、乡镇管理股、综合业务股 |
|
县住建局 |
施工许可 |
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 |
施工图审查股、建管站、总工办、质监站 |
|
县财政局 |
非税监管、 开票 |
票证管理、政府采购 |
非税管理局的票证管理股、采购办 |
|
不动产登记局 |
无 |
不动产登记 |
|
成立后成建制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