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岳阳县纪委
岳阳县监察局
关于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积极推进“四三六”工程,加快“六区”建设,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学习“十不准”规定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迅速传达学习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在县委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优化环境抓落实”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的讲话精神,树立抓优化经济环境就是抓发展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要明确责任抓落实,突出工作重点,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曝光一批反面典型,宣传一批先进典型,问责一批党员干部,推进一批重点工程,形成立体型的工作机制,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各乡镇各单位要将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情况及时报县优化办。
二、认真落实“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推诿扯皮,拖延办事时限。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政府令第252号),把单位办事程序、办理条件、办结时限、收费标准、服务承诺都按规定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服务中心显示屏、办事指南小手册上进行公示告知。工作人员在首次受理申办事项时,按照《首问负责制度》的要求,书面或口头详尽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办事流程和要素。在办理过程中要程序规范、精简环节、审批提速(一般事项原则上提速1∕3以上),落实限时办结制,加快办事进度,达到方便群众的要求.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拖延办事时限的行为。
(二)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外,未经县优化办备案,不准擅自到企业乱检查。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2010]23号),在每年3月底前制订涉企常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同一部门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推行“一事不再查制”,每月的1日至20日是企业“宁静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入企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入园区涉企检查的人员,要按程序事先与园区管委会联系派员参加,不得自行进入园区企业实施检查。未将年度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未按程序填报《涉企检查备案表》的不得入企检查。
(三)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范收费的文件精神,对涉及重大项目的行政性(基金)、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行收费等各类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严格项目收费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到项目、到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政事业单位涉企收费实行下限制,凡属于县本级财政非税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制实行;挂牌服务企业实行非税收入“一票制”征收。行政处罚实行首查免罚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下限制,重大行政处罚必须同时报县优化办、县法制办备案。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产品,不准强制企业订阅各类报刊杂志(党报党刊除外)。
县委、县政府严格要求,凡行政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举办涉企培训,必须先向县优化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行,但不得收费,培训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县纪委将对全县涉企评比、达标活动进行排查,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评比、达标活动,坚决杜绝向企业收费或拉赞助的情况出现。
(五)不准增加行政许可实施的条件和程序。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令第222号)的要求,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公示行政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在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时,实行一次性告知,依法举行听证程序,按法定条件或者依法公布的期限实行行政审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依规收取费用。推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不准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勘验鉴定、评估评价,不准强制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各部门单位在审批、检查、收费等行政服务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服务申请要及时受理,在受理、核查、决定行政服务过程中,依法向服务对象履行告知义务,作出不予受理行政服务或者不予提供行政服务的决定时,要按规定出具书面材料或者说明理由。严禁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不准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准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不准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服务对象接受服务,不准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行政服务。
(七)不准只罚不纠或以罚代管。
各部门单位在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制定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尽职尽责、亲力亲为、尽善尽美,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要落实首问负责制,遵守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维护群众利益。不准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严禁不开具或者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扣押财物;对有错误行为的,先纠正其错误行为,再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管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严格执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44号)。
各部门单位在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重大项目建设环境的实施意见》(岳县政办发[2011]15号)文件精神,为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尽心尽力、添砖加瓦。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方便,为他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承揽工程或业务;不准放任、支持、怂恿亲友、乡邻滋事,影响和阻桡施工;不准到园区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行参工、参运、阻工;不准强迫代理和指定供应商。
(九)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查封、扣押企业账目、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强扣企业生产器械和产品等。
省委、省政府对涉企检查从程序和纪律方面做了严格要求,县委、县政府前年和去年两次下发文件要求县本级具有行政执法检查职能的同一类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依照首查为主,协调统一的原则,只能由一个部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处理决定报告其他相关执法部门,杜绝多头检查和重复处罚。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已检查的,下一级相应部门不得再重复检查;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已检查的,上一级相应部门也不得再检查。任何部门单位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查封、扣押企业财务账目;无法定规定不准责令企业停产、停业;不准擅自强扣企业生产器械和产品等,不准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县委、县政府去年制定了《岳阳县园区(重大项目)周边环境维护责任制度》(岳县办[2012]26号),明确了乡镇、村(居委会)、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责任,建立了重大项目周边环境维护责任五项机制和“重大问题立即报告”、“ 一般问题月报告”、“无问题半年零报告”三项制度,要求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在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一般性环境问题于每月5日前上报县优化办;对重大矛盾纠纷问题立即报告县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办(督查室)和县优化办,由县优化办直接督促办理,县政府督查室直接督查问责。任何部门单位不准对举报投诉企业进行打击报复,一旦发现查实从严处理。
三、强力推行“十不准”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领导,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工作,亲自过问重大问题,亲自协调重要环节,亲自督办重要案件;分管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具体抓。县优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听取工作情况,研究措施办法,加强督促指导,解决有关问题。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履行好各自职责,承担和落实好相应工作任务。
(二)做好结合文章。各乡镇各单位要将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规定与《岳阳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评办法》的工作要求紧密结合起来,与县委、县政府推进“六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本单位其他重点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推进,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各单位要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常性的监督自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规定的顺利推行。县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通知》要求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制定检查方案,迅速启动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实行“十不准”规定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单位,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