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发挥产业园区在经济建设中的龙头和主导作用,促进产业园区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湘发〔2009〕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3〕2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0〕2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涉及产业园区的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园、产业园、工业集中区、特色产业基地等。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优化办、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科技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落实简政放权。依法可以授权的,应授权到位;依法不可以授权的,应简化程序,实现“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使国家级产业园区拥有市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级产业园区拥有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第六条规范涉企收费。
(一)建立税费优惠政策定期发布制度;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置税费征收项目;
(三)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种社团组织,不得强行收取会费或其他费用;
(四)未经市委、市政府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举办涉企评比、达标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费或拉赞助;
(五)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企业乱摊派、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及购买指定产品。
第七条提升涉企办事效率。
(一)按照自愿委托、免费代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公开透明、配套整合的原则,建立委托代办、限时办结制。各职能部门对重特大项目审批应建立快速办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办理时限应比法定时限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二)建立联合审批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采取联合踏勘、联席会议、联合会审与联合验收等形式同步办理。
第八条规范检查和执法。
(一)落实涉企检查备案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每-3-1前将本-度入园涉企检查计划报送同级优化办备案。涉企常规检查应按规定事先到同级优化办备案,因突发事件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处理投诉等紧急情况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可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单位先向同级优化办口头申请备案,在检查后5个工作内补办备案手续。
(二)落实“宁静”制度。除下列情形外,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在每-1至20对企业开展检查:
1.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
2.中央、省、市统一部署的检查;
3.针对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或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发生后对同类企业开展的防范性检查;
4.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需到企业现场审查,核实企业相关资格、资质条件的检查;
5.因处理投诉等事项,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
(三)落实首违免罚制和下限处罚制。对企业轻微、无危害后果且无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违免罚制度,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再依法处罚。各部门单位对企业实施自由裁量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但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外。
(四)落实一事不再查制度。市、县两级具有行政执法检查职能的同一类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依照首查为主、协调统一的原则,只由一级部门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单位,杜绝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第九条落实产业园区重点工程项目公安派出所驻点执勤制度。公安派出机构定点设岗,专人驻守,定期巡查,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
第十条园区管委会、优化办、综治办、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科技局、公安局等部门应建立园地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对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重大问题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监督考评机制。加强对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的监督检查,将各级各有关部门服务产业园区和优化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纳入政府-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对优化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优化产业园区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