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分组审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下称“办法(草案?三审稿)”)共六章,在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细致规定。
在前期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政府要加大对旅游业的推广和宣传力度,组织推广旅游形象品牌。据此,办法(草案?三审稿)增加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广旅游形象品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要进一步增加旅游主管部门提供服务方面的规定。据此,办法(草案?三审稿)增加第十一条,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期间,向社会发布主要景区的客流量、游览舒适度指数以及旅游饭店接待状况等与旅游者相关的服务信息。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办法草案中要注意对新兴旅游业态的引导和促进。据此,办法(草案?三审稿)增加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要对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高风险监管职责的,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办法(草案?三审稿)增加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不依法履行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职责,造成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记者 刘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