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岳阳县人社局 > 通知公告

岳阳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7-02 11:31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湘办〔202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使用和投资运营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

  明和联系方式,提供违法违规的真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检举、揭发行为。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财务、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使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举报奖励应遵循实事求是、预防为主、专案专办、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具体承办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本级管辖范围内及上级交办、同级转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二)配合有关部门协同办理跨行政区域、跨统筹层级或跨管理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三)组织督促有关社会保险业务部门和经办机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四)依照本办法对调查属实的举报案件实施奖励;

  (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鼓励举报人对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地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附件1)。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的范围包括:

  (一) 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

  1.贪污、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发放社会保险

  待遇的;

  3.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

  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4.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5.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工作经费的;

  6.其他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并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  参保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

  1.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2.伪造、变造、涂改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在工伤认定调查时提供虚假证言证词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劳动能力鉴定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伪装伤情的;

  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丧失领

  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情形发生后,本人或其亲属隐瞒事实违规领

  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并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涉及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的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

  1.出具虚假文书、允许他人代替参加医学检查等协助他人骗

  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2.配合他人冒名顶替就医并纳入社保基金结算的;

  3.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

  据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为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的,违反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

  5.其他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一)不属于实名举报的;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举报事项的;

  (三)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事实的;

  (四)举报已受理但仍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

  反复举报的;

  (五)举报已依法办结,举报人在无新线索情况下就同一事项反复举报的;

  (六)经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复核,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七)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举报进行记录,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记录单》(附件2),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3)。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举报材料及证据,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并对所举报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监督部门收到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组织同级相关险种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具体承办举报办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或收到上级交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受理举报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形成结案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发现贪污、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重大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二)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四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举报办理结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实名举报人,并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结案通知书》(附件4)。

  第十五条 举报案件办结后,举报材料和调查记录应当按照保密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按查实举报事实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确定,具体标准为: 

  对举报人按查实金额的2%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举报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资金奖励,单笔奖励不超过500元。

  第十七条 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事项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5),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举报人发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6)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 举报人在收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后两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原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举报人无法或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举报内容或者举报人、被举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举报办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机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五)不得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六)严禁与无关人员谈论举报情况;

  (七)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和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推诿、敷衍、拖延,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举报受理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诬告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及所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犯罪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正常办公秩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单位或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查处。

  (一)抗拒、阻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调查举报事项的;

  (二)拒绝提供相关材料,隐匿、篡改、伪造或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不配合调查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 1. 岳阳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信息公开

  2.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记录单

  3.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不予受理决定书

  4.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结案通知书

  5.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

  6.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