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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个人荣获三等战功是不是应该安排工作 |
来信人: | 政岳龙 |
来信时间: | 2024-08-09 15:55:49 |
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一名退伍老兵,曾经服役于新疆武警和田支队四中队,在2010年参加2.6捕歼战斗荣立三等功,根据国家的政策个人荣立三等战功退役后地方可以安排工作,而且有很多老兵都安排了,而我根据国家政策也同样符合要求,为何我退役后没有任何安排? 以下是国家退役军人官网的政策摘要: 6.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8.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战时三等功"认定。
以上情况请领导核实。
此致 敬礼!
退役军人:政岳龙
20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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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回复时间: | 2024-08-09 17:28:24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您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您所反映的在2010年参加2.6捕歼战斗荣立三等功(您是2008年12月入伍,2010年12月退伍)。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获战时三等功奖励由政府安排工作的规定,是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后开始施行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1年之前退伍的农村义务兵服役期间荣获三等战功的,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 感谢您对我县退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岳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