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yyxzfbgs/2021-1834014
  • 统一登记号:YYDR—2021—01008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1-06-22
  • 信息时效期:2026-06-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政办发〔2021〕10号
《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21-06-23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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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1—01008

岳县政办发〔2021〕10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建设工程主体各方加强管理、依法建设、诚信履约,有效制止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及招标办、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标后管理以日常监管、集中检查“双管齐下”的方式进行,推进建立综合管理、行业监督、联合执法、问效追责“四位一体”的标后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市场和合同履约现场“两场联动、诚信联建”。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订立监管。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三)施工现场监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资金使用和结算监管。建设单位对工程款的拨付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要求,通过施工合同中承诺的银行账户及时支付;

(五)资金决算管理。工程竣工后,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决算资料进行审查,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与投资决算审核。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全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工作。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也可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法开展集中检查工作,全年累计抽查比例不低于重点投资项目数量的30%,对检查结果应及时公开和成果运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邀请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参与检查。

第七条  县发改局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重点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是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合同履约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一)建立项目现场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检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人员相一致,督促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建立台账并按日进行记录;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管理,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合同承诺,并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出现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应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并报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按合同约定对中标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投入劳动力、材料、设备;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是否按合同工期约定执行;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污染问题;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更换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情况;是否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服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况;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如发现施工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并按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行为责任,包括收取违约金、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中止或终止合同等;

(三)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四)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岗或不认真履职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

(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并存档验收资料。

第九条  县住建局应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9〕146号)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具体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实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执法力量,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导向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信用管理,依法限制失信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获得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等。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检查中的有关处理决定汇总并报送县招投标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本县建筑市场“黑名单”,在县政府信息网上公布,同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一)所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挂靠、被挂靠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现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或擅自变更、提供虚假证明更换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四)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原因延误工期60天以上的;

(五)在检查或抽查中,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和材料员其中之一未到场的;

(六)施工单位故意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进入本县建筑市场“黑名单”的建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县境内工程招标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发现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一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造成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或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二)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四)未按时拨付建设资金,影响工程建设的;

(五)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