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强化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小组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农科园”)。
第三条 农科园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与成果转化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农科园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农科园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成立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小组,省科技厅为组长单位。协调小组负责对农科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审核批准农科园总体规划,制定农科园管理办法与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国家与省级相关政策。
第六条 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小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科园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负责农科园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农科园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农科园专家咨询工作组,负责农科园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批准建设的农科园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加大对农科园创新主体培育、产业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开放合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落户农科园核心区内,优先支持农科园企事业单位申报农业相关项目,加大对农科园主导特色产业、农业绿色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十条 省林业局重点支持农科园开展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对农科园内企事业单位申报的林业相关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农科园所在市州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农科园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等工作。农科园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科园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农科园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科园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组建农科园管理委员会或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科园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平台建设、产业发展及日常管理工作。鼓励农科园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农科园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农科园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农科园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从严审核农科园建设定位,避免同质化建设;
2. 农科园建设规划要符合湖南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3. 农科园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四至范围明确。原则上,以种植业或养殖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不少于2000亩,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导产业的核心区面积不少于1500亩,核心区内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示范区面积不少于10000亩。
4. 农科园主导产业特色鲜明,拥有1-2个特色主导产业,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度高,核心区与示范区、辐射区产业关联度强。
(二)创新发展条件
1. 农科园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建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拥有一批重点新产品、专利、地方标准、行业品牌;
2. 农科园有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和技术推广机构。核心区内有高新技术企业3个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5个以上、市级以上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个以上;示范区内有一定数量的市级农业/林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3. 农科园有较完善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原则上核心区内建有省级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农科园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农科园拥有一批科技特派员或三区科技人才;拥有高素质农民培训场所。
(三)保障条件
农科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科园建设,对农科园的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农科园发展具有良好的体制、政策环境,拥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农科园建设发展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关工作经费、工作条件保障。
全省51个脱贫县申报农科园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农科园申报程序:
(一)由农科园申报单位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市州科技局对申报农科园进行初评,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农科园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农科园申报材料:
(一)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
(二)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三)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四)其他有关佐证附件材料。
第十六条 农科园论证与审核:
(一)农科园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农科园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建设的相关建议,并形成考察意见;
(二)农科园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农科园进行论证和评审;
(三)农科园管理办公室将专家评审结果报送协调小组审定后,由协调小组发文正式批准。农科园统一命名为“市州+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或“县(市)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农科园申报单位须按照论证通过后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已批准的农科园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农科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经农科园所在地市州科技局报农科园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农科园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出台并落实农科园在土地、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农科园建设的财政科技投入保障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农科园发展。农科园申报单位所在地市州科技局要整合本地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农科园发展。
第十九条 农科园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农科园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农科园应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农科园;集聚一定数量的创新平台、创新载体、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三区科技人才;着力孵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农科园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推动农业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引导主导产业按照供给链、产业链和需求链集中布局,推动农科园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使农科园成为辐射和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集聚区。
第二十一条 实行创新监测与绩效评价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农科园填报上年度创新监测数据、编制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市州科技局审核后,每年4月底前统一将辖区内各农科园的数据材料报送农科园管理办公室。农科园管理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创新监测数据为基础,定期对农科园创新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农科园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各农科园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农科园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由农科园申报单位通过市州科技局向农科园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农科园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结合年度创新监测、定期绩效评价结果,经综合评议后认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农科园,应提前半年由农科园申报单位通过市州科技局向农科园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农科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绩效评价排名靠前农科园的支持力度,支持其优先申请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或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对评价排名靠后、退步明显的农科园进行约谈、整改,经整改,成效不明显的农科园取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未参加年度创新监测的农科园,提出警示,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监测的农科园,视为农科园评价不合格,取消农科园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湖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湘科发〔2017〕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