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yyxzfbgs/2021-1856479
  • 统一登记号:YYDR—2021—00008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1-09-22
  • 信息时效期:2026-09-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政通〔2021〕6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21-09-24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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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1—00008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岳县政通〔2021〕6号

为有效保护我县森林资源,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划定森林防火高火险区、确定森林防火高火险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大云山国有林场、相思山国有林场;张谷英、月田、毛田、公田、荣家湾、步仙等乡镇林区;G107、G240、G4、G0421(原G4W2)、S208、S306岳阳县段公路两侧森林。

二、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5月10日。

三、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垃圾等用火行为;

(二)坟头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用火行为;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农事活动时焚烧秸秆、烧草、烧灰积肥;

(五)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临时性生活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内,上述森林防火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森林、林木、林地的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配备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在重点路口、景区入口等主要地段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杜绝火灾安全隐患。

五、乡镇与乡镇、村(居)与村(居),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与乡镇、村(居)交界的地域,要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六、发生森林火灾后,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在扑火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原则有序开展,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

七、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国有林场等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火情报告制度。

八、对于违规野外用火等行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严格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造成损失的,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

因违规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或其他林木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以及《岳阳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从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追责问责。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联系电话:7657626。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