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21-09-2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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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有效保护我县森林资源,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县划定森林防火高火险区、确定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二、森林高火险区和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1.高火险区:大云山国有林场、相思山国有林场;张谷英、月田、毛田、公田、荣家湾、步仙等乡镇林区;G107、G240、G4、G0421(原G4W2)、S208、S306岳阳县段公路两侧森林。

2.森林高火险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10日。 

三、禁止性行为

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垃圾等用火行为;

(二)坟头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用火行为;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农事活动时焚烧秸秆、烧草、烧灰积肥;

(五)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临时性生活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对于违规野外用火等行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严格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造成损失的,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

因违规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或其他林木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