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有效保护我县森林资源,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县划定森林防火高火险区、确定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二、森林高火险区和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1.高火险区:大云山国有林场、相思山国有林场;张谷英、月田、毛田、公田、荣家湾、步仙等乡镇林区;G107、G240、G4、G0421(原G4W2)、S208、S306岳阳县段公路两侧森林。
2.森林高火险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10日。
三、禁止性行为
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垃圾等用火行为;
(二)坟头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用火行为;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农事活动时焚烧秸秆、烧草、烧灰积肥;
(五)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临时性生活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对于违规野外用火等行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严格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造成损失的,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
因违规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或其他林木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