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yyxzfbgs/2024-2204687
  • 统一登记号:YYDR—2024—01004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4-06-28
  • 信息时效期:2029-06-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县政办发〔2024〕8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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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4—01004

 



 岳县政办发〔2024〕8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岳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保障县级储备粮安全,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市场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县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县级储备粮包括原粮和成品粮。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动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六条  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地方储备粮总量计划。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正常损耗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政性资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设备,除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外,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自处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县级储备粮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做调整。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不低于7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规模。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制定并下达,由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抄送县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及市场行情于年底向县粮食和储备部门书面提出下一年度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意见,经县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批准同意后,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施,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保证总规模数量全部到位。

  原则上采取同品种等量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轮换品种,承储企业应当向县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发生数量、价差亏损,因变更品种发生的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对轮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早籼稻轮换入库最迟验收期为当年9月30日,中晚籼稻(含优质中晚籼稻)和成品粮轮换入库最迟验收期为当年12月31日。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三)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粮情的条件;

  (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有能够与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

  (六)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六条  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仓储规模、符合成品粮储存的低温、准低温仓房等条件。

  第十七条  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粮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产品,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三)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相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

  (四)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粮食和储备部门;

  (七)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相关台账。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

  (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三)擅自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仓房(油罐),擅自委托或者租赁其他企业库点代储县级储备粮,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四)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五)以县级储备粮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承储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新粮入库前,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对拟轮入的空仓进行入库前空仓验收和入库数量确认。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收购的县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检测,不符合粮食质量要求的,不得入库。粮食入库平仓后应当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经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出库应当对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暂缓出库。未经出库检验的,不得出库销售;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作为食用用途出库销售。

  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县级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被委托的粮食检验机构应当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地方储备粮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自粮食销售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

  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一般为稻谷不超过3年,县级储备粮正常轮换周期原则上稻谷(不含优质稻)为3年、优质稻为1年。成品粮储备轮换周期一年不少于两次,轮换时需提前到县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备。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等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粮食,承储企业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费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五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可以结合加工、贸易实行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动态轮换,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相关交易凭证、资料应当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二十七条  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重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八条  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管机制,加强市场粮食供求情况监测,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县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承储企业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恢复库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损耗、轮换费用等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轮换、动用价差亏损,由县财政据实足额补贴,轮换、动用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做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县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参照省级储备粮收购指导价格向县农发行申请县级储备粮贷款,待入库到位后,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根据入库时的实际收购价以及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核定,最终确定入库成本价,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价确定贷款额度。

  第三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年度所需费用补贴纳入当年的县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按时将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轮换费用等补贴拨付给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在县财政国库支付的账号,再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据实足额拨付给承储企业在农发行的帐户上。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进行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承担。

  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整改,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依法行使相应职权。

  第四十一条  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货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储合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自主储粮。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18〕3号)同时废止。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