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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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岳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保障县级储备粮安全,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市场调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岳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一、储备粮的定义和原则

  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县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县级储备粮包括原粮和成品粮。

  县级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

  二、部门职责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动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地方储备粮总量计划。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正常损耗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政性资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

  三、亮点内容

  1.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一般为稻谷不超过3年,县级储备粮正常轮换周期原则上稻谷(不含优质稻)为3年、优质稻为1年,成品粮储备轮换周期一年不少于两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

  2.为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不低于7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规模。

  3.为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主体责任,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相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从根源上避免出现承储企业混同经营影响储备粮安全管理。承储企业不得有虚报瞒报储备信息、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六种行为。县级储备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