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1.大云山烈士纪念园
地址:大云山国家森林公园内;
保护范围:以大云山烈士纪念园四周护栏为界,包含入园台阶。保护范围的面积为565.17平方米。
2.大云山烈士纪念塔
地址:大云山国家森林公园内;
保护范围:以大云山烈士纪念塔四周护栏为界。保护范围的面积为598.10平方米。
3.张谷英镇烈士纪念园
地址:张谷英镇天龙村桐木水库东山麓;
保护范围:东北侧、东侧以桐木水库大坝为界,南侧以桐木水库溢洪道为界,西北侧、西侧以山麓为界。保护范围的面积为1223.9平方米。
4.月田镇皇帽山烈士纪念园
地址:月田镇花苗村皇帽山;
保护范围:以月田镇皇帽山烈士纪念园勘测定界图划定的红线为准。保护范围的面积为612.2平方米。
5.公田镇板桥烈士纪念园
地址:公田镇大塅村;
保护范围:以公田镇板桥烈士纪念园勘测定界图划定的红线图为准。保护范围的面积为172.36平方米。
6.杨林街镇蓝泽烈士墓
地址:杨林街镇兰泽村;
保护范围:东北侧、东南侧、西北侧以杨林街镇蓝泽烈士墓围墙为界,西南侧以037县道为界。保护范围的面积为1743平方米。
7.黄沙街镇刘士奇烈士纪念园
地址:黄沙街镇刘士奇村;
保护范围:以黄沙街镇刘士奇烈士纪念园勘测定界图划定的红线为准。保护范围的面积为3244.1平方米。
二、保护要求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2.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3.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4.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三、法律责任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