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谷英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张谷英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的民族建筑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规划范围及梅城线道路两侧100米范围。
规划范围包括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其中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两个等级。
保护范围:北起皇帝冲,沿龙形山东北坡向东南,经东头岸、何风塅与渭溪河汇合的拱桥处,南由拱桥沿渭溪河西岸向西北,经当大门、西头岸、聚龙湾、王家塅、上新屋、长沙塅、庙里至皇帝冲,总面积25.46公顷。其中:重点保护区范围为当大门、王家塅、上新屋、长沙塅建筑群范围及保证其安全性的相关界域,面积6.79公顷;凡属重点保护区之外的保护范围内用地均属一般保护区。
建设控制区:北以皇帝冲-独沙尖山脊沿线为界,东北及东面以后峦水库西岸山脊沿线为界,东南以雨头咀、螺丝吐眼东南坡为界,西面及西南以梅城线西扩250米为界,总面积为154.4公顷。
环境控制区:北至凤形水库-曾家湾-样家里沿线山谷,西至笔架山山脊,南至旭峰尖山脊,东至丁家冲-新塘--油铺-杨家里沿线山谷,总面积705.5公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包括历史建筑的维护、不协调建筑整治以及新建居民住宅建筑,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外,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已公布为文物建筑物的保护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张谷英村古建筑群保护总体规划(2004-2020)》规定执行。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保护、开发和利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张谷英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张谷英管理处依法对张谷英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实施管理,张谷英镇人民政府对其破坏张谷英历史文化名村的行为依程序处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道水系、道路等;
(三)擅自破坏古村落外围山体植被、村庄、水系和农田等古村落赖以生存的外围的环境构成要素;
(四)擅自砍伐古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与村落风景风貌相协调的树木。
(五)不允许任何工业项目建设。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村按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分区实行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由张谷英村呈报张谷英镇政府,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审批发证后方可开工。
张谷英村必须制定出村规民约,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建设报建要求和程序,村规民约应在本村显著位置公示。
第九条申请建设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向张谷英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申请建设报告、现状照片(四个方位)、申请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张谷英村委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进行资格公示,公示无异议,张谷英村委会明确意见后提交张谷英镇城建办。提交资料包括:申请资料、申请资料真实性的审查意见、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资格公示照片。
(三)张谷英镇城建办对提交资料的齐全性及政策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征求张谷英管理处、国土部门意见;
(四)符合要求者报张谷英镇政府审核,镇政府通过镇政府会议形式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张谷英镇城建办对镇会议通过的申请提交县规划局。提交资料包括:申请建设报告、现状照片(四个方位)、申请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资料真实性的审查意见、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资格公示照片、镇城建办的审查意见、张谷英管理处和国土部门的意见资料、镇政府会议纪要;
(七)规划局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意见,必要时征求文物管理部门意见,符合要求者发测量通知单和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八)规划局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
(九)符合上述要求的,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重点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条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措施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十一条重点保护区内文物建筑的管理和维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一般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开基村民住宅的建设;
(二)有损历史建筑、街区、风貌和景观的建设;
(三)对街区格局、空间形态、整体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建设;
(四)安装影响古村风貌、特色的广告、标牌等设施;
(五)损坏和拆毁规划确定为保护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根据历史文化名村街巷格局和空间形态,在保持原有历史风貌的前提下,街巷的空间尺度、街巷立面和铺地形式应遵循以下保护整治原则:
(一)不得改变历史文化名村内街巷的走向、宽度、比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巷道用地。
(二)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内具有特色的石板路,禁止改砌为水泥路。除现有石板小道外,其他街巷也应改为卵石砌筑或用石板铺砌,不宜用水泥铺砌。
(三)街巷两侧界面不得随意在原有实墙面上开凿门洞、窗洞,也不得随意堵塞原有门洞、窗洞。街巷中管线应下地,禁止架设空中电线。
(四)主要街巷两侧禁止使用与村落环境不协调的卷帘闸门窗或其他形式的现代门窗,禁止使用和古村落不协调的店招、灯箱及其他装饰。
第十四条根据一般保护区内现有建(构)筑物的现状,将一般保护区现存建(构)筑物划分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不协调建筑。
第十五条一般保护区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文物建筑的保护与维修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一般保护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维修要求:
(一)尊重历史,不得改变建筑体量、面积、高度、屋顶形式等,不改变建筑外立面原有的特征和基本材料,严格按照原有特征,使用相同材料进行修复。
(二)建筑露明可见部分均应使用旧木料、旧石料、旧砖瓦,严格按照其原始状态,做到修旧如故,做好详尽的修缮纪录。
(三)对于原有构件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历史上干预形成的不安全因素,允许调整结构,包括增添、更换少量构件,改善受力状况。有利于建筑保护的技术和材料均可采用,但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工艺和材料应予保留。
(四)建筑内部可以加以调整改造,改善厨卫设施,从而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以适应社会的和谐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改造措施均应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不得改变建筑外观和院落内的格局。
第十八条一般保护区内不协调建筑改造要求:
(一)不协调建筑是指位于保护范围内,不属于文物保护建筑或历史建筑,结构或布局上与文物保护建筑或历史建筑连成一体,但与文物保护建筑或历史建筑的风格不协调的建筑。
(二)改造建筑主要对其立面进行整治,去除瓷砖表面,外墙改涂青砖涂料做清水墙纹饰或贴青砖及木板饰面,将铝合金门窗换为木制门窗或增加木制门窗外饰。二层外挑廊檐改为木制形式,山墙面、屋顶形式应与核心区内历史建筑风格协调。对于超过两层的不协调建筑应作降层处理,檐口高度不超过6.0米。
第五章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控制区新建或改建的建筑,必须符合《张谷英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用地性质,要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环境及视觉景观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新建居民住宅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30平方米,建筑檐口限高8米,建筑外墙必须采用灰色仿古外墙砖,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采用磁砖贴面,外挑阳台必须采用木制装饰,窗户采用铝合金门窗时不得外露,必须采用木制门窗或木制门窗外饰,建筑山墙与历史建筑山墙协调,层顶材料采用小青瓦,色彩以灰色调为主。
第六章环境控制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不得在本区内进行有损遗产环境的建设工程与开发项目,包括大型工业项目、带污染性的其他项目以及大型旅游和娱乐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建筑最高不得超过4层,建筑物的檐口高度限制14米以下,屋顶材料采用小青瓦,建筑色彩以灰色为主调,建筑外墙必须采用灰色仿古外墙砖,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采用外墙磁砖贴面,外挑阳台必须采用木制装饰,窗户采用铝合金门窗时不得外露,必须采用木制门窗或木制门窗外饰,建筑山墙与历史建筑山墙协调。
第七章梅城线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梅城线道路两侧100米禁止零星建设村民住宅,村民建房必须采取居民点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鼓励对已有建筑进行外立面改造,与古村落建筑风格协调。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道路两侧空地绿化,栽种树木,营造景区的大环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审批项目由张谷英镇人民政府专人负责批后跟踪管理和验收,张谷英镇政府负责规划区控建的常巡查和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张谷英管理处要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县规划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违法违章建设以及采取其他方式对文物建筑等重要建筑造成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岳阳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