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来源:中洲乡   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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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一、总 

1、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财务收支行为,更好地推动我乡三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2三资管理工作始终坚持村集体资金三权不变,即: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集体资金实行专户核算,封闭运行;乡级不占用、不平调。

3、乡农经站负责全乡各村财务管理工作,乡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村财务管理工作。

4、本办法适用于本乡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资金管理制度

1、村组集体资金一律缴存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各村(居)收取的各项收入开票后须及时报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入账,不得瞒收、截留、坐支,更不得设置小金库。否则,一经查实则全额没收,并追究村(居)主要负责人、当事人责任。

2、严格控制借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借款或擅自占用公款。因公务或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1000元以上的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批准。

3、各村(居)用款一律填写开支申报单,注明申报事项、金额和村委会审核意见,附有手续完善同意列支的原始凭证(票据),由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签署支付意见。支付现金不得以条代单,不得编制虚假凭证套用、转移集体资金。否则,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有权拒付。

4、村、组集体资金的收取和领用必须由各村(居)报账员统一办理,报账员负责资金的解交与付回,非财会人员不得擅自经办或代办。

5、个别村因资金短缺,兴办公益事业确需借贷的,严格按村级新增债务申报和预警管理制度执行,不得擅自举债。

三、会计核算制度

1、会计核算中心按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村为单位分设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记账。各村(居)报账员须建立财务收支明细账、农户往来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台账。

2、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记账,各村(居)报账员要及时结账、理财、报账,每-102030为各村(居)报账员报账。

3、各村(居)取得的各项支出凭证(票据),手续要规范完整,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须经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和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后方可报销入账。

4、各村(居)账户余额及相关会计凭证,会计核算中心要定期组织核实、核对,确保账款、账据、账物、账表相符。

四、开支审批制度

1、各村(居)的村务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初编制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编制预算方案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2、严格控制村用车支出。各村遇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镇内用车须经蹲点干部同意并签字,镇外用车根据用车事由,须经领导批准;各村(居)-租车费用原则上限额在500元以内,报批用车费用要出具规范票据。

3、从严控制办公费用。党报、党刊由镇统一订阅,报刊费用由财政所从村级三项资金办公经费中统一划拨、办公用品,根据村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由村报账员统一订购,非财务人员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更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托售信笺、财务章印等;报批办公费用,须认真审查其办公用品明细;各村(居)不得巧立名目给私人报销照明费、汽油费、电话费、修理费等;打印费须从严控制,报批的打印费用除出具税票外,要附有内容详实的打印明细和经办人签字手续。

4、各村(居)因公出差车船票(普通)按实报销,无票一律不予报销,出差一律不予补助。

5、零星杂工支出要注明时间、地点、事由和交办人、经办人,大的项目工程用工要通过议标、竞标等形式,费用报批时要附有规范的工程协议。因防洪抢险、河道疏浚、土地整治、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突发事件等用工,原则上在镇内或村内统筹使用一事一议筹劳,村(居)不得列支有关费用。

6、村组干部的奖金、补助及福利,须根据村(居)村务工作的考评、考核结果发放。考评、考核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奖金补助标准须合理、合法。

7、支出票据要坚持先民主理财,后村支书审核,再由村主任审批的报批程序,入账前必须经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审核盖章。

8、严格实行村委会主任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1000元以下,须经村支书审核签字、村主任审批;1000元(含1000)至2000元,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后村主任审批,并报乡分管领导审核;2000元(含2000元)以上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后村主任审批,并由村委会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乡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村两委集体研究讨论时要做好会议记录,-终报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存档。

9、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各村-招待定额0元。变通处理招待费用的一经查实,由审批人退赔。

10、审批人必须做到六不批:即手续不齐不批;用途不当不批;涂改票据不批;无经手人不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不批;隔-发票不批。

五、票据管理制度

1、收款收据、非现金结算凭证实行扎口管理,由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建立票据领用和销存登记簿,各村(居)收款收据和非现金结算凭证须统一从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领用,并及时办理领用和销存手续。各村(居)不得擅自购买、印刷、使用其他收款收据和结算凭证。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

2、收款收据要求连号使用,票据填写应规范统一,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印章齐全,不得开抽芯发票,不得大头小尾、跳号开据。

3、严格保管好章印和空白票据。各村(居)民委员会公章由村报账员负责保管,各村(居)财务专用章缴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保管使用,民主理财专用章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各村(居)空白票据用完后应及时交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销存并存档备查。

六、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1、规范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成立以乡人大代表、党代表、村民代表为主体的3—5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主要干部、村会计及其直系亲属、经常外出打工不能按时参加、长期不履行应承担农民负担义务者、违纪违法者不得担任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3-,主任由其成员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由主任保管。

3、村务监督委员会般每-末组织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居)应及时组织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并通知村报账员到场。

4、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度财务预算方案的编制、补充或调整,审核预算执行情况等重大财务事项;有权要求村报账员及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并答复疑问,对真实合法的票据须加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对不合理开支,有权杜绝入账,并规范填写民主理财结果报告单,做好理财记录。

5、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理财,不得提出超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外披露理财中发现的问题,不得更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擅自将财务资料带离理财场所。否则村(居)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有权按规定程序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6、各村(居)应按村务公开六规范的要求,做好财务公开工作,须按季(-)在公布栏中公布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7、按要求设置并规范填写三簿两单,即《村务(财务)公开内容登记簿》、《村民议事簿》、《村民意见及处理结果登记簿》、民主理财报告单、财务汇审报告单。村务公开栏旁要设立意见箱,须有村务公开栏管护制度。

8、各村(居)主任是村务(财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合同管理制度

1、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的生产、经营、服务等项目,凡采用承包(租赁)形式的,以及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资产的,应及时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确定法律关系。

2、订立承包(租赁)合同,要严格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要求,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

3、承包(租赁)合同,应一式三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后,由村招投标委托中心统一鉴证,如当事人认为必要,可到司法公正机关办理公正手续,合同资料由乡、村两级分别存档,共同保管。

4、承包(租赁)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5、农户间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同时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和上报工作。

八、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集体拥有的固定资产各村(居)报账员应按其名称设立明细账,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2、加强实物管理,明确专人保管,属人为造成损失、丢失的固定资产,由保管人全额赔偿。

3、对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村集体财产变卖或报废处理(包括集体林木、渔塘、圩堤)须上报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审查,经乡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人员变动后,村报账员在7天内将变动人员使用的集体资产收回,否则造成遗失或者损失的由报账员全额赔偿。

5、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并办理正规合法手续,由招投委托中心统一鉴证。对发包项目未经集体研究公开招标承包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其重新招标承包外,违约责任一律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村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坚决杜绝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暗箱操作,确保集体资产增值增效。

九、财务审计制度

1、实行-度审计和工作人员离任财务审计制,由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牵头,对被审单位和被审计人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组长由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委托,审计组成员由群众代表推荐3—5人组成。审计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2、-度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根据需要可向前追溯,不受-份的限制。

3、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纪律,对审计中发现的经济问题,不得随意泄密,应及时向镇党委、政府、纪委汇报,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定性后,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重大经济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保证违纪款追缴到位。

4、审计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报镇党委政府核查,将结果向村民公布。专项审计的审计结果,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审计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十、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资金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2、凭证编制、使用、保存不符合规定的;

3、票据管理和审批不符合规定的;

4、不按规定进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

5、不按规定结账、报账的;

6、不按规定举借村级债务的;

7、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突破定额标准的;

8、未按规定程序购置、发包、租赁、拍卖、抵押、报废集体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