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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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建建提〔2015〕20号 B类

对县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7号建议的

答 复

李大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职责界定,规模以上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由我局负责。近-来,规范农民建房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局也把加强符合监管条件的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014-,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14〕9号],对农民建房监管范围和责任主体作出明确界定。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的村(居)民私人单独或者联合建房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纳入了监管范围。同时明确:县城市规划区、新开镇和新墙镇的镇规划区、麻塘镇的镇规划区以及该镇市级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监管责任主体为县住建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监管;上述范围外的村(居)民自建住宅,监管责任主体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负责指导配合监管。

为了加强各乡镇农民建房管理,我县已于2004-在全县各乡镇设立了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站,具体负责各乡镇范围内私人建设项目管理。通过近几-督促乡镇集镇私人建房项目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收到了一定成效。对农村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的建房项目也逐步加大查处力度。后段,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乡镇工作站的管理职能作用,重点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尽最大努力消除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在农民建房宣传方面,近几-,我局加大力度,多次开展送服务下乡活动,编印了《农民建房小常识》、《农村住宅施工基础知识》、《建筑施工安全宣传资料》等书、画册,免费送到村,通过加强宣传,逐步改变了农民建房观念,进一步强化了农民建房质量安全意识。

但是,对于规模以下农民自建房,由于不在监管范围之内,从上至下都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我局将抓紧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尽快出台相关农民自建房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农村建房项目监管。同时,充分利用职责职能,将规范农民建房与农村危房改造惠农政策挂钩,今后,凡未经批准建房或建房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一律不予享受危房改造补助。

以上回复,不知您是否满意,谢谢您对城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6-30

联系单位: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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