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电字〔2016〕2号(A类)
对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0号建议的
答 复
姚宗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降低农业灌溉用电收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岳阳市、岳阳县物价局有关电价执行文件,从1998-实行“两改一同价”政策以来,农村电价执行到户限价政策。岳阳市物价局《关于下达岳阳县整顿农村限额到户电价的通知》(岳市价字(98)第124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到户电价分“居民照明、非居民照明、农业生产、动力用电 ”四大用电类别。农村范围低压动力用电即用于打稻、脱粒、抽水灌溉、浇水等用电应划入“农业生产”用电类别,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随着湖南省电价政策的不断深化改革与调整,2004-湖南省物价局出台文件对电价类别及各类直供电价目录用电标准进行了明确,从农业生产用电中分离出“农业排灌用电”子类别,但该农业排灌用电仅指国家用于防汛排渍的抽水用电。按岳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岳市价行审〔2011〕28号)文件执行农业排灌到户限价政策,即0.67元/度。
今-6-,省发改委对全省销售电价进行了适当调整。你在建议中提出的长湖乡农业灌溉用电属于农业生产用电,从2016-6-1起,将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6〕478号)文件执行0.5487元/度的电价,在原来0.73元/度的基础上,降低了0.1813元/度。
以上回复内容,我公司已派员当面与你进行了沟通说明。如有疑问,请继续保持联系。
感谢你对电力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7-20
承办单位: 国网岳阳县供电公司
承办负责人:傅 钟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李 岳(13762000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