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人社字〔2017〕12号 A类
对县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3号建议的
答 复
张红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标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2-10-,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过去十余-来,新农合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新农合发展过程中,随着个人筹资与财政补助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农合的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越来越广、保障幅度也得到不断提高。在农村孕产妇的生育医疗保险方面,为切实减轻农村群众分娩费用负担,有效保障母婴安全,补偿政策也逐步优越。特别是从2012-9-1起,我县根据国家和省市各级出台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正式推行农村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工作,即农村孕产妇在县乡定点助产医疗保健机构的住院分娩,凡服务包内的项目可享受全免费,实行定额包干管理,其费用由中央、省财政定额补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给予补助。当时推行这一政策的目的有三:一是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确保老百姓受益;二是规范县乡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提高产科服务质量,降低剖宫产率,有效保障母婴安全;三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每一项因时因地所制定的政策,都有其必要性和针对性,同时也有其局限性和时效性。而因政策制定的时间不同、考虑的角度不同,政策与政策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也是在所难免。正如“建议”中提到:实行基本药品零差率影响到了住院分娩服务包的收费价格,导致医院运行成本增加等。这也许是在住院分娩政策初出台时所看不到的,也是后来药品零差率政策出台所没有顾及到的。但不管政策与政策之间的衔接漏洞有多大,制定政策的初衷却是不变的,即:保障老百姓受益。
关于住院分娩补助标准的问题,在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两种制度整合后已经得到调整。根据省市各级政策规定,我县今-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标准改为: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支付补助,平产1300元(含产前检查费300元)、剖宫产1600元(含产前检查费300元)。取消了财政补助,取消了服务包项目。新的补助标准,同样重在保障城乡孕产妇受益,考虑到了要保障城乡居民享有补助政策的一致性与公平性,但其运行效果究竟如何,也有待时间来决定。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支持!
201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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