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城管字〔2020〕9号A类 同意公开
答 复
孙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不文明行为处罚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行政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为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为省级地方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因此,县一级人大、政府及县城管局无权出台制定《不文明行为处罚办法》,对于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我局只能借助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管理。
针对当前市民群众反响强烈、问题较为突出的破坏环境卫生、停车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以及损坏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我局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认真厘清了13类涉及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处罚措施。下一步,我局将积极行动,加强宣传引导,注重教育劝导,开展集中整治,严格执法处罚,坚决规范不文明行为,切实打造干净、整洁、有序、靓丽的市容环境。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10日
承办负责人:杨文涛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贺慧 0730-763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