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公字〔2020〕第3号(B类)
同意公开
对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3号建议的
答 复
孙晗代表:
您提出的《出台不文明行为处罚办法》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行道不停车让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下简称《法》)第47条第1款和第90条之规定,记3分,罚200元;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根据《法》第38条,《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43条之规定,罚款50元;行人违反交通信号,根据《法》第38条,第62条,《条例》第38条,第39条,第43条,罚款20元;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根据《条例》第62条第5项,不记分,罚款100元;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根据《法》第63条,第89条,罚款20元。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车窗抛物,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行人翻越交通护栏,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根据交警总队《2020年公安交警系统深化优秀警队建设评估办法》细则第二大项“城市出行安全率”对机动车斑马线礼让率、行人遵守交通信号灯率,非机动车遵守交通信号灯率,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等分别考核,市支队硬性规定我局交警大队每月必须查处行人交通违法100起,非机动车交通违法200起,我局交警大队责定城关中队将上述工作作为城区交通秩序整治重点,每周汇报情况,每月汇总工作数据,将工作狠抓到实处。
同时,分布在全城各交通路口的44位交通劝导员由城关中队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将交通劝导员劝导行人、非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作为履职的重要内容,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发挥交通劝导员的作用。
每日交通高峰期,我局交警大队城关中队派出警力在交叉路口执勤,巡逻警车对全城交通秩序进行动态管理,扩大覆盖面。鉴于城关中队警力不足,我局交警大队向县委政府请求增加辅警10名,增添警车2台,进一步充实了城区警力。
诚挚感谢您对道路管理工作的建议与关心,我们也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岳阳县公安局
2020年6月30日
承办负责人:赵兵荣
承办人及联系人:王海波 0730-766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