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经研中心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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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应急字〔2019〕1号C类       同意公开

 

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0号建议的

答 复

 

孙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规定: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烟花爆竹燃放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烟花爆竹“打非”由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由市应急局颁发《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布点规划与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负责监管。

根据《关于做好春节两会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应急联[2019]1号)文件精神,县公安部门应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视地域环境、气候因素、传统习俗、燃放场所的不同,依法、科学、合理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政策。县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全县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228个,2019年12月底166个到期。县乡应急、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职能机构协同联动,形成“打非”合力,有效遏制了全县烟花爆竹行业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感谢您对岳阳县应急管理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8日

承办负责人:吴江华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唐宇峰  0730-3214607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3.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