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优字〔2019〕1号B类 同意公开
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
答 复
刘百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执行我县优化营商环境之“首查免罚”政策,为企业减负、指导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积极支持我县民营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议所提到的问题,我办先后向县人大法制工委主任和县司法局进行了法律、政策咨询和了解,并向市政府优化办和相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同时,查阅了相关文件,我县曾于2009年、2011年印发了《岳阳县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岳县办发(2009)6号)《岳阳县关于进一步优化重大项目建设环境的实施意见》(岳县政办发(2011)15号)两个文件。文件对“首查免罚”都进行了明确,其中,《岳阳县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企业经济活动中轻微的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教示”原则,实行首查免罚制度,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再进行处罚;《岳阳县关于进一步优化重大项目建设环境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教示”原则,实行首查免罚制度。由此可见,“首查免罚”必须依法施行,是附有法定条件的,并不是一律“首查免罚”。
同时,我办将督促相关执法部门经常主动下企业,积极指导企业依法经营、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并联合工商联等部门大力开展相关政策及改善措施等宣传活动,帮助企业消除违规违法风险,帮扶企业健康发展。
非常感谢你对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承办负责人:陈恢鹏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周 勇0730-7657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