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政府办   2016-09-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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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经字〔2016〕号( B类)

 

对县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5号提案的

答      复

 

黄细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原任村干部债务化解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您提到的“如果合村,原村干部垫交的债务是不是还有还”的问题。可以肯定地告诉您的是,合村,并不意味着债务的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及债权受法律保护”,并不会因政策调整,村级的合并,其权利义务发生相应转移。另外根据湖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开展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的意见》文件:“调整合并后,被合并乡镇和建制村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在清理核实后原则上一并纳入新设立的乡镇和建制村统一管理。”

其次,您提到“如果合村,他们的债务什么时候还”的问题。为妥善处置并村过程中集体“三资”清理和财务合并,-初,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省市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我们与县监察局、县财政局三家联合下文制订了《关于全县并村改革集体“三资”清理处置和财务合并办法》(见岳县农经[2016]6号)。办法中关于债权债务问题,第九条作了明确规定,“撤并村的债务按照‘界定权属、分清类别、利益不变’的原则清理锁定的基础上,一并移交新村统一管理,逐步化解”。

再次,关于村干部垫交税费不化解影响农村社会稳定问题。为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村干部的切身利益,减轻农村债务负担,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根据财政部通知,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决定在全面清理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基础上,开展化解债务试点工作。我县是试点县之一,于2011-2012-进行了乡村干部垫交两税化债工作,(见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当然,不可否认,这只是化解了村干部垫交税费债务的一部分,故这次并村改革办法中,第十二条作了如下规定“村级债务,特别是欠村干部工资及代交的税费,并村后有条件的要优先解决,暂时有困难的要签订协议,分期解决。”

总之,这次并村改革关于债务问题的处置。我们的原则是先清理核实,后审计锁定,再逐步解决,同时健全新债责任追究机制,严控新债产生。

    最后,感谢您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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