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公字〔2016〕第6号(B类)
对县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56号提案的
答 复
张志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县电动小汽车管理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电动小汽车的管理在顶层设计上先天有缺陷
无可非议,电动小汽车属于环保能源车,是国家倡导的交通工具。县政府已经引进了电动小汽车生产线,县城汽车市场有多家电动小汽车销售点,县城居民因其价格便宜、使用成本低、准入门槛低而纷纷购买。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电动车不要牌照不要驾驶证,视同为非机动车,在顶层设计上先天有缺陷。执法的先决条件是“有法可依”,现在的状况是无法可依,公安机关是管不了、无法管。上半-,交警大队处理的交通事故中就有几起涉及电动小汽车,给事故处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麻烦。
二、关于对电动小汽车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因电动小汽车无需牌照和驾驶证,即使想录入微机系统也无能为力,一是无法录入,二是录入也无任何执行力度,包括一些强制措施如扣押等也无法实施,因法律规定扣车不适用于闯红灯和逆行,于法无据。所以,交警大队采取的措施一般是现场批评教育后放行。
法律的完善与修改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电动小汽车的规范管理尚存在法律的盲区。对于电动小汽车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太多的管理办法,我们只能督促电动小汽车车主购买保险,增加理赔能力。相关情况我们将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争取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电动小汽车。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公安工作。
承办单位:岳阳县公安局
联 系 人:欧阳昭
联系电话:7666645
201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