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民字〔2016〕04号B类
对政协岳阳县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3号提案的
答 复
李灯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五保户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应全额报销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力度的通知》湘卫合医发(〔2010〕210号)明确:在全省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县、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额减免。其第二条规定:享受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优惠的对象,必须是经民政部门审核发证,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的规定,我县五保对象在“一站式”结算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实行基本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其中新农合负担90%,民政负担10%。目前,五保对象在定点医院免费治疗政策虽然解决了五保供养对象的看病难的问题,但部分五保户患有重大疾病,县级医院难以治疗需要转入县级以上医院治疗,但医疗费用成为一个待解的难题。根据目前我县的实际情况,对五保对象在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自负费用部分实行重点医疗救助,但最高救助不超过4000元。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五保对象医疗难的问题,积极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反映,争取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切实从根本上解决五保医疗问题。
特此答复,感谢您们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负责人:彭荣欣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陈再兴 3052818
岳阳县民政局
2016-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