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经研中心   2019-11-15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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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教体字〔2019〕9号C类  同意公开

 

对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8号提案的

答 复

 

陈朝霞委员:

您提出的《请还教师惩戒权》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教育的关心和对孩子们健康成长的关怀,提出此提案。您在提案中所提出的“熊孩子”在学校调皮捣蛋,老师想管却不敢管,成为近年来教育领域的一个尴尬。并建议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呼吁请还给老师教育惩戒权,期待教育惩戒法律化”。我们认为可以对“熊孩子”进行批评教育,《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明确了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至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惩戒”提出明确的定义。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提到了制订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样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适当进行惩戒将有法可依,有效制止“学闹”。

让教师回归教育惩戒权,是教育行业很多人的心声,也是社会大环境下民众的呼声。一是当前中小学生“失范行为”不断增加,打架、斗殴、旷课、通宵玩游戏、扰乱课堂纪律、离家出走、顶撞老师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二是“惩戒”有教育的重要内涵,“教”字本身就是有惩戒的意蕴,适当的惩戒,也是教师履行职责的表现,是教师的权利,也是义务;三是在教育实践中需要惩戒,新浪教育的一项调查表明:91%的网友认为:“中小学教师在必要的时候对学生采取适当合理的惩戒是非常必要的。”惩戒是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否定性制裁,适当地使用它,能够让学生对教育产生敬畏,消除学生的不良行为,最终促使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也是关爱学生的一种表现。但我们也要明确“惩戒”与“体罚”具有不同的内涵,社会上对“惩戒”一词的认识存在很多偏差,不能把“惩戒”与“体罚”等同起来。“惩戒”主要侧重于教,“体罚”则侧重于罚;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行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基础,目的是改变学生的不良行为;体罚是一种侵权行为,给学生身体上带来了痛苦,造成了心理上的烙印,违背了学生的身心发展。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要依法施教,要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把控自己的情绪,遇事冷静,在适当的时候运用惩戒权,要适可而止。                        

感谢您对教育体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县教育体育局

2019年7月1日

 

承办负责人:李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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